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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好芝道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吕治宇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1032333007853XX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新安县洛新产业集聚区广深路南段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新市监处罚〔2026〕56号
2026年6月12日我局接到洛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转交的由新乡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NoSBC26410000462332038F)显示:洛阳市好芝道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小磨芝麻香油(生产日期:2025-04-22,规格型号:315mL/瓶,受检单位:渑池好又多百货有限公司,生产单位:洛阳市好芝道食品有限公司,检验类别:抽查检验(风险监测),委托单位: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苏丹红Ⅰ(mg/kg)项目检验结果:0.044mg/kg;标准要求:不得检出,检出限:最低检测限:0.010mg/kg,单项结论:问题项,检验结论:问题项目:苏丹红Ⅰ。 2026年6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NoSBC26410000462332038F)送达洛阳市好芝道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并告知该单位依法享有的复检等权利,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现场签收。同时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公司生产场所未发现苏丹红等相关物品。在该公司留样间发现5瓶标示生产日期为2025-04-22的与《检验报告》(NoSBC26410000462332038F)显示规格、包装等完全一致的小磨芝麻香油,执法人员当场依法予以扣押(其中4 瓶统一封存,1瓶单独封存)。该公司当场提供了生产上述批次小磨芝麻香油(生产日期:2025-04-22)的原料采购、生产、销售、出厂检验等相关记录。执法人员向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企业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启动召回程序对上述小磨芝麻香油进行召回。该公司已于当天启动召回程序,因采购该批次小磨芝麻香油的相关经营者已全部销售完毕,无法召回。 该案于2026年6月12日立案,2026年6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了询问调查。经查,该公司持有《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SC11641032300023,有效期至2026 年7月1日,食品类别: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调味品;罐头。其中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食品类别中许可生产的品种明细为“食用植物油:芝麻油;食用植物调和油;大豆油(分装)”,不包括芝麻油的分装。 2026年6月13日下午,执法人员全程陪同该公司安排的工作人员将上述1瓶单独封存扣押的小磨芝麻香油留样样品1瓶(生产日期:2025年4月22日,规格:315mL/瓶)及该公司自愿送检的1瓶其它批次黑芝麻小磨香油留样样品(生产日期:2024年12月14日,规格:500mL/瓶)和1瓶其它批次小磨芝麻香油产品(生产日期:2026年6月5日,规格:500mL/瓶)共同邮寄送往具备CMA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检验。2026年6月17日,该公司再次将其它批次留样样品(生产日期:2026.5.21、2026.5.26、2026.5.29、2026.6.3)邮寄送往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检验。经检验,除上述涉案批次小磨芝麻香油(生产日期:2025-04-22)留样样品苏丹红Ⅰ检测结果为“25μg/kg”外其它批次留样产品及成品均未检出苏丹红。 因当事人涉嫌生产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小磨芝麻香油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24 号)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一)因危害人体健康, 被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2026年6月22日,经局领导批准执法人员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新市监涉罪移〔2026〕1501号)将该案移交新安县公安局同时抄送新安县人民检察院。新安县公安局出具《新市监涉罪移【2026】1501号移送案件缺少材料补充清单》,新安县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新市监涉罪移〔2026〕1501号)及相关附件留存,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确认。2026年6月29日,执法人员将材料补充完整后再次送达新安县公安局。2026年7月1日,新安县公安局经综合研判,当面回复不予受理,并未出具书面回执。新安县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也将上次留存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新市监涉罪移〔2026〕1501号)及相关附件退回。随后执法人员对该案件进行了进一步调查处理。 2026年7月8日,执法人员报请领导审批将上述4 瓶小磨芝麻香油(详见《财物清单》文书编号:新市监强制〔2026〕4号)的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延长30日至2026年8月7
1.责令当事人改正芝麻油分装行为;2.没收涉案小磨芝麻香油4瓶;3. 没收违法所得5022.92元;4.并处罚款50000.00元。
50000.00元
新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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