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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力合管件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姜建国注册资本:1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03MAD0DFXR3B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新城村永青路57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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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龙市监处罚〔2026〕964号
经查明,当事人从他处借用一辆叉车,该叉车未经检验合格,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亦未取得使用登记证书。同时,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在未取得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情况下,擅自操作上述叉车在生产厂区内进行作业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生产厂区内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规定,构成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使用未经登记的叉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的规定,构成未按照规定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而操作叉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的规定,构成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擅自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第八十三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第八十六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上述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责令当事人雇佣已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并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处罚如下:罚款31000元,上缴财政。
31000.00元
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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