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郑州市中原区鹏常日用百货商行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常鹏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10102MA9KAKW71D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棉纺路街道朱屯人和佳苑2号楼1单元406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中原市监处罚〔2026〕811号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6年4月22日我局接到举报人关于当事人的举报,称:郑州市中原区鹏常日用百货商行 经营的淘宝店铺“BIG鹏严选”宣传该产品“养肝净体”,当事人涉嫌发布虚假广告。 经核查,当事人在其经营的产品“中島健康 铁甲草水飞蓟贴”详情页发布“养肝净体”、“温和高效”、“无负担一身轻松”等用语,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为查清事实,经报局领导批准,本案于2026年4月27日立案调查,2026年6月4日调查终结。 2026年4月28日,常鹏到棉纺路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受询问调查,经询问,常鹏确认“BIG鹏严选”为其在淘宝平台经营的网络店铺,常鹏称其提供对所销售的进口商品“中島健康 铁甲草水飞蓟贴”包装翻译,确定商品名为“【日本原装进口】中岛健康养肝净体贴温和高效无负担一身轻松”并在网络店铺以该名称上架销售,常鹏对涉案商品详情图中包含“日本前沿科技 千年汉方精粹”“日本健康研究所研发”“日本医学协会实测认证”“公立医院临床运用”“FDA权威认证”“养肝净体”等宣传用语且不能提供证明材料的事实予以确认。常鹏称详情页里的图片是其找图文设计店做的,制作费用是160元,并提供有收据。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郑州市中原区鹏常日用百货商行在淘宝店铺“BIG鹏严选 ”中经营涉案商品“中島健康 铁甲草水飞蓟贴”,并在商品详情中发布包含“养肝净体”、“温和高效”、“无负担一身轻松”等用语的广告图。常鹏确认其销售的商品仅为普通日用商品,不具有其宣称的“养肝净体”功效。常鹏称详情页里的图片是其找图文设计店做的,制作费用是160元,并提供有收据。执法人员确认违法广告制作费用为160元。 相关证据及证明事项: 1.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法人常鹏身份证复印件1份,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网站信息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 2.我局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店铺商品页面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事实。 3.常鹏提供的广告制作费用收据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广告制作费用的数值。 4.常鹏提供的涉案商品下架页面截图,证明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5.常鹏提供的涉案商品检验报告和海关过关单,证明涉案商品系质量合格产品。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及相关人员、单位签名盖章认可。 案件性质: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案件调查人员认为:当事人对普通商品“中島健康 铁甲草水飞蓟贴”发布包含“养肝净体”、“温和高效”、“无负担一身轻松”等用语的广告图,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应当为上述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罚款576元
576.00元
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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