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新资源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志于 | 注册资本:5785.9755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0100729181168D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南路808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2-24
(2021)新0102民初1491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
乌鲁木齐市新资源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石*,雷**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2
2020-12-15
(2020)新0104民初9194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乌鲁木齐市新资源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3
2020-12-15
(2020)新0104民初9194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乌鲁木齐市新资源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蔡**
新市区人民法院
4
2020-11-25
(2020)新0104民初9194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乌鲁木齐市新资源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蔡**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5
2020-11-25
(2020)新0104民初9194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乌鲁木齐市新资源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蔡**
新市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1-30
2023-02-10
(2022)新0102民初124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赵*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56250.00元
民事案件
2
2023-06-09
2023-06-02
(2023)新01民终254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赵*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2-07-30
2022-06-25
(2021)新0102民初1491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377073.58元
民事案件
4
2021-08-20
2021-06-18
(2021)新01执恢105号之一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新疆北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新疆天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市新资源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20-11-09
2020-05-09
(2020)新0104执1867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乌鲁木齐市新资源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麦麦提敏·麦图柔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19-12-11
2019-05-08
(2019)新01执恢56号之二
合同无因管理
新疆北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新疆天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市新资源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18-12-25
2017-03-29
(2017)新01执270号
借款合同纠纷
新疆北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天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3383266.67元
执行案件
8
2018-12-06
2017-03-29
(2017)新01执270号
借款合同纠纷
新疆北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天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3383266.67元
执行案件
9
2016-12-05
2016-04-22
(2016)新01执381号
合同纠纷
乌鲁木齐市新资源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新疆北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50258428.39元
执行案件
10
2016-01-06
2016-01-06
(2016)新01财保字第3号
民事案由
乌鲁木齐市新资源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新疆北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民事裁定书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天综罚决〔2026〕第XL1号
当事人乌鲁木齐市新资源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柒泉悦湾小区三期”项目,该项目列入2025年天山区重点项目,存在连续现场作业的客观要求。2026年5月6日、15日、16日、17日凌晨0时至7时(北京时间),该公司于项目现场开展夜间垃圾清运、建筑钢材转运作业。作业过程中使用铲车、装载机等重型机械设备,机械运行产生较大噪声,干扰周边居民夜间正常休息及日常生活秩序。经核实,该公司未取得连续施工作业证明,并未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的情况下,擅自夜间连续作业,产生的噪声对周边居民正常作息造成影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公告附近居民的”的规定。
30000.00元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城市管理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6-08-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