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广西贺州市灵峰包装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谢从治注册资本:1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511007114749238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贺州市八莲路(新燕加油站对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7-19
2021-08-13
(2021)桂1102执异139号
借款合同纠纷
广西贺州桂东农村合作银行公会支行、广西一阳归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19-11-27
2019-11-13
(2018)桂1102执恢194号之五
合同
谢**、古**、广西贺州市灵峰包装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19-09-03
2019-08-21
(2019)桂1102执88号
合同
广西贺州市灵峰包装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梧州市骏泰纸类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18-10-31
2018-03-16
(2017)桂1102民初381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西贺州市灵峰包装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1431.27元
民事案件
5
2018-07-02
2018-05-02
(2017)桂1102执2082号
劳动争议
卢**、广西贺州市灵峰包装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18-01-18
2017-12-21
(2017)桂1102执102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州支行、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17-07-19
2017-05-04
(2017)桂0326民初17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桂林金美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与广西贺州市灵峰包装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3427.66元
民事案件
8
2016-11-27
2016-11-27
(2016)桂1102执43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分行与广西贺州市灵峰包装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9
2016-09-21
2016-09-21
(2016)桂1102执62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西真龙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广西贺州市灵峰包装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桂贺八市监处罚〔2025〕160号
经调查,据公示公告材料、现场笔录、相片和相关单位的协查材料,上述当事人广西贺州市灵峰包装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等155户企业2019年至2024年因连续2个年度以上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2025年7月6日至2025年9月12日期间,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在登记机关登记的企业住所进行了实地核查,未发现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且与当事人无法取得联系。 2025年7月12日和2025年8月5日,我局2次通过邮政局向上述当事人在登记机关登记住所(经营场所)邮寄《年报催告书》《询问通知书》的专用信函,均因无人签收而被退回信函原件,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 此外,经与税务部门查实,上述当事人的税务登记均为无税务登记信息、非正常、非正常注销、注销状态,即无实际经营活动,无法与其取得联系。 综合上述,根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通过邮寄专用信函的方式与企业联系。经向企业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两次邮寄无人签收的,视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两次邮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15日,不得超过30日。”的规定,经多方查证,办案人员认为应当认定当事人符合“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情形。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查询当事人信息截图155份310页,证明案件来源和当事人连续2个年度以上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的事实情况; 2.2025年5月22日,我局发布的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公告网页打印件2份12页,证明我局发布催告公告的事实和依法办案程序情况; 3.2025年7月6日至2025年9月12日期间我局制作的《现场笔录》155份和现场拍摄的照片打印件155份,证明案件来源和我局执法人员已对当事人在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住所或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核查记录的事实情况以及当事人涉嫌违法事实存在; 4.2025年7月12日,我局通过邮政局第一次向当事人邮寄《年报催告书》《询问通知书》时均因无人签收而被退回的专用信函原件共155封,证明我局依法办案程序情况和无法通过当事人在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取得联系的事实情况以及当事人涉嫌违法事实存在; 5.2025年8月5日,我局再次向当事人邮寄《年报催告书》《询问通知书》时均因无人签收而被退回的专用信函原件共155封,证明本局无法通过当事人在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取得联系的事实以及我局依法办案程序情况以及当事人涉嫌违法事实存在; 6.2025年9月23日,我局制作的《关于协助查询广西贺州市灵峰包装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等155户企业税务登记状态的函》1份9页,证明我局依法办案程序情况; 7.2025年9月25日,我局收到的国家税务总局贺州市八步区税务局的复函《关于协助查询广西贺州市灵峰包装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等155户企业税务登记状态的复函》1份10页,证明当事人当前税务登记状态(即无税务登记信息、非正常、非正常注销、注销状态)和当事人涉嫌违法事实存在。 以上收集的证据,均履行了证据确认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具有关联性并能相互佐证。
办案人员建议对当事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0.00元
贺州市八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17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8-29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贺州市八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5-07-02
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贺州市八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3
2024-07-09
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贺州市八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4
2023-07-06
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贺州市八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5
2022-07-05
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贺州市八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6
2021-07-05
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贺州市八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7
2020-07-13
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贺州市八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8
2019-07-11
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贺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