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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云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孟庆利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410400MA9NDXP98M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河南省平顶山市示范区崇文路中段平顶山学院崇文校区文香苑一二层餐厅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平市监处罚〔2026〕63号
经依法调查,查明当事人涉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经营使用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感官形状异常的土豆: 2026年4月16日,当事人从平顶山鲜辉商贸有限公司购进土豆23斤,进货单价0.9元/斤,货值金额20.7元。2026年4月17日执法检查时,在其经营场所货架上发现该批土豆存在发霉、发芽的情况。当事人在验收时因疏忽未能发现部分土豆已变质,导致其入库。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形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因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批次土豆存在问题后,当事人已将该批次土豆进行销毁处理,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三条,认定当事人经营涉案产品违法所得为0元。 2、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查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2025年10月30日、10月31日、12月20日分三次购进鸡丝,以上三批次鸡丝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涉嫌伪造变造票据,其中:10月30日购进60斤,购进价330元(5.5元/斤);10月31日购进60斤,购进价330元(5.5元/斤);12月20日购进60斤,购进价330元(5.5元/斤)。上述三批次产品,当事人收到的是供货商平顶山会彬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变造伪造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票号4163922162(10月30日、10月31日两天进货为同一票号)、4150929600(12月20日票据),实际该两张证明无法对应以上三批次产品的真实检疫信息。当事人在查验产品合格证明过程中,仅核对日期是否符合配送要求,未核对证明中批次、数量、日期等关键信息,只查票、未验票,未掌握有效辨别电子检疫证明真伪的方法,进货查验制度落实不到位,导致不合格证明随产品流入校园食堂。同时,当事人长期采购蔬菜,未能依法向供货商索取并留存农残检测合格证明。当事人的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规定。 3、进货查验记录不完整、不规范:当事人的进货台账由各档口自行填写,公司统一检查,导致台账分散,在检查时无法及时汇总提供。此外,其2026年4月份的销货清单小票与台账记录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台账记录不完整。当事人的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 4、当事人在近两年内未因上述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当事人在该案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态度较好。
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对当事人经营使用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感官形状异常土豆的违法行为,处罚款50000元; 2、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查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及进货查验记录不完整、不规范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50000.00元
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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