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依兰县瀚通配送站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经营异常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姜喆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123MAC4B83R4P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依兰县碧水星城20号楼第八门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依兰市监处罚〔2026〕62号
经查,依兰县瀚通配送站的主要业务鲜食品、餐饮食品推广、运营和配送服务业务。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美团)与哈尔滨市升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美团”APP《美团下沉市场合作协议》,哈尔滨市升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依兰县瀚通配送站签订并授权开展依兰县境内“美团外卖”全部相关业务,包括商家维护、订单配送、使用美团形象LOGO等,授权同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美团)委托方合作协议一致。,我局执法人员,发现美团外卖平台上店铺:依兰县靖涵快餐店(许可证编号:JY24401557776238)登记单位:依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日常监督管理人员:王滔、朱耀先,签发人:陆亦斌;依兰县王晓飞快餐店(许可证编号:2440155777416),登记单位:依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日常监督管理人员:韩利民、罗列,签发人:周俊;依兰县灼灼小炒馆(许可证编号:JY24401557105534),登记单位:依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日常监督管理人员:韩利民、罗列,签发人:周俊;三家入驻平台注册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存在异常。经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业务管理系统查询,查无三家店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登记信息。依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所有人员也未有《食品经营许可证》上标记的日常监督管理人员与签发人的姓名。经核实,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由JY(“经营”的汉语拼音首字母缩写)和十四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一位主体业态代码、两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两位市(地)代码、两位县去(区)代码、六位顺序吗、一位效验码”。依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在区域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字母数字从左至右前七位应当是:JY2230123(代表含义:JY是“经营”的汉语拼音首字母缩写、2是餐饮行业代码、23是黑龙江省代码、01是哈尔滨市代码、23是依兰县代码),经对比核准,上述三家企业在“美团外卖”登记注册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与依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所核发的不一致,确定该三家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属于伪造(三家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问题已经另案处理)。至检查之日,三家企业已经在“美团外卖”APP上闭店停止营业。调取“美团外卖”APP后台信息,依兰县靖涵快餐店对应“美团外卖”AAP店铺名称“一家专做口水鸡拌饭的店(依兰店)”经营期间销售了:241单。单均价格:20.58元 、依兰县王晓飞快餐店对应“美团外卖”AAP店铺名称“蟹满城蟹黄拌饭”经营期间销售了:876单。单均价格:22.88元 、依兰县灼灼小炒馆对应“美团外卖”AAP店铺名称“潮汕牛肉饭,健康养生餐(依兰店)”经营期间销售了:725单。单均价格:20.67元 。案值金额:39988.41元。“美团外卖”AAP对平台内商家收取的餐饮服务费费率:平台服务费1.0%、商业支持服务费22%。共获利:9197.33元。“美团外卖”对于入驻商家的市场主体准入资格未做到严格审查,未扫描《食品经营许可证》上的二维码确认商家信息,未建立入驻商户档案资料。上述事实当事人已经构成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资质进行审查的违法行为。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建议处罚如下: 1.没收非法所得:9197.33元。 2.罚款:30000元。 合计:39197.33元。
30000.00元
-
2026-07-22
2
依兰市监处罚〔2025〕132号
经查,当事人承认依兰县瀚通配送站(依兰县美团外卖)作为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在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没有改正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行为进行抽查和监测的违法行为。经查认定,依兰县瀚通配送站作为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行为进行抽查和监测,在我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后仍未改正该违法行为,属于作为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行为进行抽查和监测,逾期不改正。
当事人作为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行为进行抽查和监测并逾期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行为进行抽查和监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应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当事人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综合案件调查情况,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一万零伍佰元(10500.00元)。
10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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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7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6-07-0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