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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丰县河鑫顺大药房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曾珊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2826MAC9RP7T4R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咸丰县忠堡镇明星村三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咸丰市监处罚〔2026〕55号
当事人持有有效《营业执照》及《药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曾珊,经营范围:处方药、非处方药(甲,乙 类):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生化 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仅限于胰岛素)、生物制品(不含预防性生物制品)、含冷藏冷冻药品。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1月12日从昆山亿方药业有限公司购进曲克芦丁片2盒,购进单价:4.75元,产品批号:240405,生产日期:20240411,有效期至:20260331,国药准字:H14022940,规格:60mg*100片/瓶,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亚宝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企业:亚宝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该药品销售单价为7元(当事人尚未销售),当事人在购进该药品时索取了供货方营业执照、随货同行单、同批次药品成品检验报告书及电子发票,能够如实说明该药品购进渠道。通过查询当事人电脑销售系统,发现当事人于2025年11月8日对上述2盒药品因近效期养护已从系统中下架。当事人建立了药品有效期管理制度及不合格药品、药品销毁制度,也建立了药品近效期催销表。当事人店内设有不合格药品区,但当事人未将上述过期药品下架放置在该区,而是与其他合格药品摆放在一起,处于待售状态。因此,该案货值金额为14.00元,无违法所得。 另查明,当事人电脑销售系统显示于2026年6月9日上午8点12分26秒时销售了双氯芬酸钠肠溶片两板,但该药品处方开具时间为2026年6月9日12点44分44秒。还发现当事人共购进双氯芬酸钠肠溶片300板(6盒),规格:25mg,包装:24片/板*50板,有效期至:2027年8月31日,产品批号:2509013,生产日期:2025年9月1日,已销售:95板,只有两个顾客(病人)有处方。当事人该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保留不少于五年。”的规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的规定,执法人员于2026年5月9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该违法行为。2026年6月19日,执法人员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当事人已积极改正。 综上,当事人未将上述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从药柜上下架放置在不合格药品区,而是与其他合格药品摆放在一起,使该药品处于待售状态,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行为存在。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以及参照《湖北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指南》第六条第二项、第十一条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决定: 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曲克芦丁片(产品批号:240405)2盒。
0.00元
咸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1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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