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武穴市民顺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熊云峰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82MA4E1L472A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武穴市余川镇蒋铺社区云峰大厦1楼5间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穴市监处罚〔2026〕265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6年7月10日在武穴市江家林农贸市场颜某处购进的,当时龙城鲜鸡共购进了一件,一件20袋,购进价格9.5元/袋,对外销售10元/袋;鸡翅根购进了一件10斤,购进价格4.5元/斤,对外销售7元/斤;鸭翅购进了一件20斤,购进价格4.5元/斤,对外销售7元/斤。上述食品都没有进货单或购进凭证和没有索取供货者资质。至2026年6月24日,执法人员在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期满后再次对当事人超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仍没有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已超过责令改正期限。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食品经营销售者进货时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及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食品经营生产者进货时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情形。...[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以2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500.00元
武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1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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