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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门市阳芬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炼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9006MA4DNKRT53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天门市小板镇小板社区南北街116号(自主申报承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天市监处罚〔2026〕586号
经查,2019年9月25日,当事人经本局核准登记成立(主体类型:个体工商户),并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24290060200178),在湖北省天门市小板镇小板社区南北街116号从事食品销售等经营活动。 当事人于2026年4月10日制作馒头50个,上述馒头经天门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抽样检验,并于2026年5月8日出具《检验报告》(No.S20260133),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6年5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且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经核实,上述抽检不合格食品于2026年4月10日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制作的馒头销售价格为1元/个,货值金额共计50元,违法所得50元。同时,当事人未建立进销货台账,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时未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无法提供进货商资质材料和相关进货票据。...[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罚款3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50元。 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予以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该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警告。 综上所述,本局对当事人上述两种违法行为予以并处,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罚款3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50元;两项合计罚没3050元。3、警告。
3000.00元
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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