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阳伟庆加油站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伟庆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10327MA44BDKK4B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洛阳市宜阳县三乡镇南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宜市监处罚〔2026〕105号
2026年5月26日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于2026年6月9日提出复检申请,经复检,显示当事人所申请复检项目为:不合格。2026年6月26日报请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6年2月14日从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洛阳石油分公司购进92#(VIB)车用乙醇汽油4吨,每吨合1333升,合计5332升,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号码:26417000000192485836(增值税额合计为3501.95) 合计金额:30440.00元。当事人对检验报告中所述(其他有机含氧化合物含量(质量分数)指数未达到技术要求,当事人自述是1、油品存放时间过长,2、油罐车未及时清洗拉油。执法人员2026年4月28日对该加油站抽检时,当事人已将2026年2月14日购进的该批次92#车用乙醇汽油销售了1吨(1333升),抽检时该加油站的92#(ⅥB)车用乙醇汽油库存数为3吨,该抽检基数当事人予以认可,无异议。当事人未提供有效的销售发票,92#(ⅥB)车用乙醇汽油销售到附近村庄和过路车辆,抽检时抽样记录单和加油机现场照片均显示92#(ⅥB)车用乙醇汽油销售价格为7.20元,当事人对销售价格予以认可,无异议。截止2026年5月20日已将该批次92#(ⅥB)车用乙醇汽油共计4吨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产品可供没收。货值金额合计38390元,违法所得合计7950元。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GB18351-2017车用燃油(E92#)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六十五条:“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禁止向汽车和摩托车销售普通柴油以及其他非机动车用燃料;禁止向非道路移动机械、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销售渣油和重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零三条第三项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三)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
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讲明案情事实,提供证据材料;当事人自述并提供证据自2024年11月至今加油站加油站实际负责人任晓宜提供其(公爹:杜作民)因患胃癌疾病住院手术证明资料、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及个人陈述资料,医疗费用负担过大 ,生活困难。依据《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2025 版)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
1、罚款(货值1.05倍):40310元;
2、没收违法所得:7950元;
3、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40310.00元
宜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