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米多奇食品销售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牛利伟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10782MA9NCFK599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河南省新乡市辉县市孟庄镇太行大道东段1598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2-03
(2025)豫0782民初8042号
劳动合同纠纷
黄**
河南米多奇食品销售有限公司,河南米多奇食品有限公司,上海酷米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辉县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辉市监处罚﹝2026﹞184号
2026年2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就河南聚增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馍片食品情况对该公司质量负责人齐熠威进行了调查询问。齐熠威称:检验报告(№:AFSQF110848023C)所述产品“烤香馍片(香葱牛排味)(糕点)”(商标:米多奇、规格型号:称重、生产日期:2025-09-01)是河南聚增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经河南聚增食品有限公司排查,导致上述产品过氧化值不合格的原因为:河南米多奇食品销售有限公司未能履行好其责任,上述批次产品存放在仓库3A050库位,此库位前面的位置正好在阳光照射地方,前面位置存放的产品在太阳直射、高温高湿下未及时将产品转移至阴凉处和河南米多奇食品销售有限公司运输过程控制不严,运输过程中车上产品受阳光直射,车辆司机未对车上产品进行防护,中途高速服务区休息时,也未将车辆开至阴凉处。未能对产品进行阴凉避光保存,未做好防护,加速了产品中油脂的氧化,导致产品中的油脂氧化反应加剧,过氧化值指标的异常上升。 2026年2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河南米多奇食品销售有限公司的QA主管黄飞飞进行询问,黄飞飞称:检验报告(№:AFSQF110848023C)和复检检验报告(№:A2025-05-W200215F)所述的不合格食品“烤香馍片(香葱牛排味)(糕点)”(商标:米多奇、规格型号:称重、生产日期:2025-09-01)是由于河南米多奇食品销售有限公司存放不当,遭太阳光直射,以及高温高湿因素的影响,和运输过程控制不严,运输过程中车上产品受阳光直射,车辆司机未对车上产品进行防护,中途高速服务区休息时,也未将车辆开至阴凉处。未能对产品进行阴凉避光保存,未做好防护,加速了产品中油脂的氧化,导致河南聚增食品有限公司2025年9月1日生产的产品抽检过氧化值不合格,该批不合格的产品共有78件,每件5公斤,以每件43.6元的价格于2025年9月30日全部销售给景德镇米多奇食品销售有限公司,景德镇米多奇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于当天发货给南京万灿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发货数量78件,共获销售收入3400.8元。黄飞飞承认上述事实。2026年2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河南米多奇食品销售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在河南米多奇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产品仓库3A050,库位前面有一个托板正处于阳光直射的区域,黄飞飞承认是公司仓库管理不善造成的。2026年4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河南米多奇食品销售有限公司的QA主管黄飞飞进行询问,黄飞飞称:检验报告(№:AFSQF110848023C)和复检检验报告(№:A2025-05-W200215F)所述的不合格食品“烤香馍片(香葱牛排味)(糕点)”(商标:米多奇、规格型号:称重、生产日期:2025-09-01)是由于河南米多奇食品销售有限公司在仓库保管中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存放不当,遭太阳光直射,以及高温高湿因素的影响,和运输过程控制不严,运输过程中车上产品受阳光直射,车辆司机未对车上产品进行防护,中途高速服务区休息时,也未将车辆开至阴凉处。未能对产品进行阴凉避光保存,未做好防护,加速了产品中油脂的氧化,导致河南聚增食品有限公司2025年9月1日生产的产品抽检过氧化值不合格,该批不合格的产品共有78件,每件5公斤,以每件43.6元的价格于2025年9月30日全部销售给景德镇米多奇食品销售有限公司,景德镇米多奇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于当天发货给南京万灿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发货数量78件,共获销售收入3400.8元。并通知河南米多奇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立即按要求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的,按规定处理,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黄飞飞承认上述事实。2026年6月8日,河南米多奇食品销售有限公司的QA主管黄飞飞进行询问,黄飞飞承认由于河南米多奇食品销售有限公司在工作过程中的未能尽到主体责任,在仓库管理过程中的疏忽大意,在我局通知其改正后仍未能改正到位,是河南米多奇食品销售有限公司的责任。本案于2026年3月19日开始立案调查,至2026年6月8日调查结束,本案自审查立案以来整个程序均按法律规定进行。 调查认定的事实:现查明,由于河南米多奇食品销售有限公司存放不当,遭太阳光直射,以及高温高湿因素的影响,和运输过程控制不严,运输过程中车上产品受阳光直射,车辆司机未对车上产品进行防护,中途高速服务区休息时,也未将车辆开至阴凉处,导致检验报告(№:AFSQF110848023C)和复检检验报告(№:A2025-05-W200215F)所述的不合格食品“烤香馍片(香葱牛排味)(糕点)”(商标:米多奇、规格型号:称重、生产日期:2025-09-01)经检验,过氧化值不合格。另查明,河南米多奇食品销售有限公司经营的检验报告(№:AFSQF110848023C)和复检检验报告(№:A2025-05-W200215F)所述的不合格食品“烤香馍片(香葱牛排味)(糕点)”(商标:米多奇、规格型号:称重、生产日期:2025-09-01)共78件,每件5公斤,以每件43.6元的价格于2025年9月30日全部销售给景德镇米多奇食品销售有限公司,景德镇米多奇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于当天发货给南京万灿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发货数量78件,共获销售收入3400.8元。认定违法所得为3400.8元。还查明,河南米多奇食品销售有限公司在工作过程中的未能尽到主体责任,在仓库管理过程中的疏忽大意,在我局通知其改正后仍未能改正到位。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6年2月25日对河南聚增食品有限公司质量总监齐熠威询问笔录复印件一份;2、2026年2月27日对河南米多奇食品销售有限公司QA主管黄飞飞进行调查的询问笔录1份、现场笔录1份和照片2张;3、2026年4月28日对河南米多奇食品销售有限公司QA主管黄飞飞进行调查的询问笔录1份;4、2026年6月8日对河南米多奇食品销售有限公司QA主管黄飞飞进行调查的询问笔录1份和情况说明;5、河南米多奇食品销售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河南米多奇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复印件、河南米多奇食品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QA主管黄飞飞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各1份;6、河南米多奇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不合格产品召回计划、召回通知、召回情况各1份;7、景德镇米多奇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不合格产品召回计划、召回通知、召回情况各1份;8、河南米多奇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不合格产品的产品入库单、销售出货单、景德镇米多奇食品销售有限公司销售发货单各1份;9、关于河南米多奇食品销售有限公司经营的烤香馍片(香葱牛排味)在抽检中不合格原因分析及整改报告1份。 河南米多奇食品销售有限公司涉嫌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的行为。河南米多奇食品销售有限公司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河南米多奇食品销售有限公司涉嫌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2026年6月3日我局已经给予河南米多奇食品销售有限公司“警告”行政处罚,并责令河南米多奇食品销售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且河南米多奇食品销售有限公司在检查中仍未能整改到位,构成了拒不改正的行为,依据《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第8.1.7的规定,河南米多奇食品销售有限公司该违法行为的裁量等级为从轻。 因2026年6月3日我局已经对河南米多奇食品销售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馍片食品进行了处罚,本案河南米多奇食品销售有限公司又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馍片食品,鉴于河南米多奇食品销售有限公司在处理本案过程中能够主动配合工作,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第8.1.5的规定,结合本案具体情况综合考量,河南米多奇食品销售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为一般裁量等级。河南米多奇食品销售有限公司涉嫌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给予河南米多奇食品销售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罚款6000元。 河南米多奇食品销售有限公司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河南米多奇食品销售有限公司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400.8元;2、罚款84900元。综上所述,办案人员建议责令河南米多奇食品销售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400.8元;2、罚款90900元。
河南米多奇食品销售有限公司涉嫌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十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之规定,给予河南米多奇食品销售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罚款6000元。 河南米多奇食品销售有限公司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前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之规定,给予河南米多奇食品销售有限公司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400.8元;2、罚款84900元。 综上所述,办案人员建议责令河南米多奇食品销售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400.8元;2、罚款90900元。
90900.00元
辉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6
2
辉市监处罚﹝2026﹞157号
2026年1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就河南聚增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馍片食品情况对该公司质量负责人齐熠威进行了调查询问。齐熠威称:检验报告(№:(2025)XAXHY-G15817G1)所述产品“烤香馍片(孜然风味)(糕点)”(商标:米多奇、规格型号:称重、生产日期:2025-04-02)是河南聚增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经河南聚增食品有限公司排查,导致上述产品过氧化值不合格的原因为:河南米多奇食品销售有限公司未能履行好其责任,上述批次产品存放在仓库3A047库位,此库位前面的位置正好在阳光照射地方,导致前面位置存放的一板产品在太阳直射和高温高湿的环境下未及时将产品转移至阴凉处,未做好防护,加速了产品中油脂的氧化,导致产品中的油脂氧化反应加剧,过氧化值指标的异常上升。 调查认定的事实:2026年1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河南米多奇食品销售有限公司的QA主管黄飞飞进行询问,黄飞飞称:检验报告(№:(2025)XAXHY-G15817G1)和复检检验报告(№:(2025)MJHY-B10643F)所述的不合格食品“烤香馍片(孜然风味)(糕点)”(商标:米多奇、规格型号:称重、生产日期:2025-04-02)是由于河南米多奇食品销售有限公司存放不当,遭太阳光爆晒,以及高温因素的影响,导致2025年4月2日生产的产品抽检过氧化值不合格,在相同位置存放的产品共有118件,每件4公斤,以每件51.5元的价格于2025年5月2日全部销售给景德镇米多奇食品销售有限公司,景德镇米多奇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于当天发货给嘉善和诚商贸有限公司。发货数量118件,共获销售收入6077元。黄飞飞承认上述事实。 2026年1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河南米多奇食品销售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在河南米多奇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产品仓库3A047,库位前面有一个托板正处于阳光直射的区域,黄飞飞承认是公司仓库管理不善造成的。 2026年3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河南米多奇食品销售有限公司的QA主管黄飞飞进行询问,黄飞飞称:检验报告(№:(2025)XAXHY-G15817G1)和复检检验报告(№:(2025)MJHY-B10643F)所述的不合格食品“烤香馍片(孜然风味)(糕点)”(商标:米多奇、规格型号:称重、生产日期:2025-04-02)是由于河南米多奇食品销售有限公司在仓库保管中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存放不当,遭太阳光爆晒,以及高温因素的影响,导致2025年4月2日生产的产品抽检过氧化值不合格,在相同位置存放的产品共有118件,每件4公斤,以每件51.5元的价格于2025年5月2日全部销售给景德镇米多奇食品销售有限公司,景德镇米多奇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于当天发货给嘉善和诚商贸有限公司。发货数量118件,共获销售收入6077元。黄飞飞承认上述事实。 本案于2026年2月24日开始立案调查,至2026年5月25日调查结束,本案自审查立案以来整个程序均按法律规定进行。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6年1月26日对河南聚增食品有限公司质量总监齐熠威询问笔录复印件一份,证明了案件来源; 2、2026年1月28日对河南米多奇食品销售有限公司QA主管黄飞飞进行调查的询问笔录1份、现场笔录1份和照片2张,证明了河南米多奇食品销售品有限公司承认因存放不当导致“烤香馍片(孜然风味)(糕点)”(商标:米多奇、规格型号:称重、生产日期:2025-04-02)过氧化值不合格; 3、2026年3月10日对河南米多奇食品销售有限公司QA主管黄飞飞进行调查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河南米多奇食品销售品有限公司承认未能履行主体责任,在仓库保管中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和存放不当导致“烤香馍片(孜然风味)(糕点)”(商标:米多奇、规格型号:称重、生产日期:2025-04-02)过氧化值不合格; 4、河南米多奇食品销售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河南米多奇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复印件、河南米多奇食品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QA主管黄飞飞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各1份,证明了河南米多奇食品销售有限公司的经营资质、法定代表人身份、委托书受委托事项、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情况; 5、河南米多奇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不合格产品召回计划、召回通知、召回情况各1份,证明了河南米多奇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不合格产品具体召回情况; 6、景德镇米多奇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不合格产品召回计划、召回通知、召回情况各1份,证明了景德镇米多奇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不合格产品具体召回情况; 7、河南米多奇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不合格产品“烤香馍片(孜然风味)(糕点)”的产品入库单和销售出货单各1份,证明了不合格产品“烤香馍片(孜然风味)(糕点)”的销售情况; 8、关于河南米多奇食品销售有限公司经营的烤香馍片(孜然风味)在抽检中不合格原因分析及整改报告1份;证明了由于河南米多奇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仓库存放不当导致“烤香馍片(孜然风味)(糕点)”(商标:米多奇、规格型号:称重、生产日期:2025-04-02)过氧化值不合格。 案件性质:河南米多奇食品销售有限公司涉嫌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规定,构成了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的行为。 河南米多奇食品销售有限公司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河南米多奇食品销售有限公司涉嫌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十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之规定,给予河南米多奇食品销售有限公司警告行政处罚,并责令河南米多奇食品销售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因2025年5月22日我局已经对河南米多奇食品销售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馍片食品进行了处罚,本案河南米多奇食品销售有限公司又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馍片食品,鉴于河南米多奇食品销售有限公司在处理本案过程中能够主动配合工作,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第8.1.5的规定,结合本案具体情况综合考量,河南米多奇食品销售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为一般裁量等级。 处理意见及依据:河南米多奇食品销售有限公司涉嫌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十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之规定,给予河南米多奇食品销售有限公司“警告”并责令河南米多奇食品销售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河南米多奇食品销售有限公司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前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之规定,办案人员建议责令河南米多奇食品销售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6077元;3、罚款84900元。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6077元;3、罚款84900元。
84900.00元
辉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