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凯达煤矿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武占彪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1506007014188805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羊市塔乡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6-24
(2025)内0622民初206号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陈**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凯达煤矿,内蒙古胤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
2025-03-06
(2025)内0622民初206号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陈**
内蒙古胤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凯达煤矿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3
2021-12-10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凯达煤矿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4
2021-12-10
(2021)内0623刑初81号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凯达煤矿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2-28
2020-09-17
(2020)内06行初110号
行政征收
杨**与郝*、准格尔旗纳日松镇人民政府等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2
2018-09-30
2018-08-15
(2018)内0622民初2819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宁夏煤炭基本建设有限公司与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凯达煤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蒙准煤监管罚〔2026〕31016号
1.煤矿未为入坑的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张二云、采剥区队长王树信配备具有人员定位功能的标识卡;
2.治理区东南部老空区未设置栅栏和警示标志,且未填实。
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分别1.给予警告,并处煤矿企业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2.处煤矿企业人民币叁万元整的罚款(¥30,000.00)。合并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
90000.00元
准格尔旗应急管理局
2026-08-17
2
蒙准煤监管罚﹝2026﹞31012号
1.查询5月30日人员定位系统发现,搬家公司4#、5#料车无车辆定位卡,使用人员定位卡放置车辆上,代替车辆定位卡;2.查询5月18日—20日56上204工作面监控记录,生产服务中心多人(18日早班21人)在该工作面搬家作业,无该时间段人员定位信息及视频信息;3.该矿乙方仲泰公司和嘉泰公司签订的《搬家倒面施工合同》规定“因乙方原因发生的事故,甲方应积极协助救护,其医疗及处理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违规将主体责任转嫁给嘉泰公司;4.46210采煤工作面进风口煤壁顶板破碎离层,回风口煤壁顶板破碎离层,未及时支护。
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分别1.处煤矿企业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2.处煤矿企业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3.处煤矿企业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4.处煤矿企业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合并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120,000.00)。
150000.00元
准格尔旗应急管理局
2026-08-12
3
蒙准煤监管罚〔2026〕31010号
1.煤矿未按照《凯达煤矿修改六盘区开采设计》要求东进风立井、东回风立井投入使用后开掘六盘区回采巷道。东进风立井、东回风立井于2026年2月4日投入使用,6-2煤北1辅运大巷2025年7月7日开掘,2025年11月煤矿决定将6-2煤北1辅运大巷作为66201主运顺槽使用,在未按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情况下继续掘进66201主运顺槽;
2.562上03综采工作面、562上04综采工作面位于五盘区同一煤层同一翼,2026年1月20日至24日同时组织生产。
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分别1.对煤矿企业处人民币壹佰贰拾万元整的 罚款(¥1,200,000.00);2. 对煤矿企业处人民币壹佰贰拾伍万元整的罚款 (¥1,250,000.00)。合并罚款人民币贰佰肆拾伍万元整(¥2,450,000.00)。责令煤矿停产整顿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停产时间2026年7月31日0点0分至2026年8 月3日0点0分。
2450000.00元
准格尔旗应急管理局
2026-07-29
4
蒙准煤监管罚〔2026〕31007号
1.66201综采工作面切眼掘进工作面胶带输送机机头卸载滚筒未设置护栏;
2.六盘区6-2煤北1主运大巷里程1264米处,自动隔爆设施启动杆拆除,自动隔爆装置失效;
3.66201综采工作面切眼掘进工作面掘进机后配套的桥式转载机未设置电缆防拔脱装置;
4.煤矿未对水仓清淤作业人员王志鹏、张鑫开展水仓清淤安全技术措施宣贯学习。
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分别1 . 处煤矿企业叁万元整的罚款(¥30,000 .00);2 . 处煤矿企业叁万元整的罚款 (¥30,000.00):3.处煤矿企业叁万元整的罚款(¥30,000.00);4.处煤矿企业贰万元 整的罚款(¥20,000.00)。合并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整(¥110,000.00)。
160000.00元
准格尔旗应急管理局
2026-07-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