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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陵县春梅便利店(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黄春梅注册资本:2.0万元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24MAE25PXC8E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荆州市江陵县三湖管理区清水口社区机务队13号(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江陵市监处罚〔2026〕42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6年1月31日在拼多多平台脱骨侠官方旗舰店下单购进“脱骨侠川香红油无骨鸡爪”1罐,生产日期2026年2月1日,保质期冷冻30天,冷藏10天,截至检查当日,涉案物品已超过保质期,销售价格为30元/罐。当事人能够提供供货方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无法提供该产品的合格证明文件。涉案物品货值金额30元,未销出,无违法所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1.当事人购进涉案物品未向供货方查验产品合格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警告。 2.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1500元。 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进行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1500元。
1500.00元
江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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