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八步区桂岭阿兰姐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红兰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51102MAA7QDWE7C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贺州市八步区桂岭镇进民村路口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桂贺八市监处罚〔2026〕122号
经调查,据移送材料、现场笔录、相片、实物和当事人经营者陈述,涉案16个品种烟草制品是当事人从桂岭街进货的,具体的进货时间、进货地点、进货数量和进货价格已记不清楚,销售价格是烟草部门的建议零售价。当事人也未能提供涉案16个品种8.2条烟草制品的进货票据和销售记录等材料。被贺州市城区烟草专卖局查获的涉案16个品种8.2条烟草制品的型号、数量、销售价格分别是:(1)双喜(硬经典)销售价格150元/条,剩余1.1条;(2)真龙(轩云)销售价格160元/条,剩余0.4条;(3)双喜(软经典)销售价格110元/条,剩余0.6条;(4)84软盒玉溪销售价格230条,剩余0.4条;(5)真龙(软祥云)销售价格140元/条,剩余0.4条;(6)金圣(庐山)销售价格70元/条,剩余0.3条;(7)贵烟(新贵)销售价格110元/条,剩余0.5条;(8)芙蓉王(硬)销售价格250元/条,剩余0.5条;(9)硬盒利群(新版)销售价格170元/条,剩余0.4条;(10)真龙(鸿韵)销售价格200元/条,剩余0.6条;(11)真龙(起源)销售价格250元/条,剩余0.6条;(12)黄金叶(金满堂)销售价格110元/条,剩余0.8条;(13)双喜(硬经典1906)销售价格170元/条,剩余0.5条;(14)真龙(海韵)销售价格500元/条,剩余0.3条;(15)真龙(软娇子)销售价格65元/条,剩余0.9条;(16)黄鹤楼(硬金砂)销售价格160元/条,剩余0.4条。
调查期间,当事人未能提供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贺州市城区烟草专卖局出具证明证实,当事人在经营上述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过程中,未取得烟草专卖部门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关于涉案烟草制品违法经营总额的认定:本案当事人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经营总额,应以贺州市城区烟草专卖局提供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5年度广西区涉案烟草制品零售价格的通知》(桂烟计〔2025〕28号)中建议零售价为基础,参照当事人所陈述的烟草制品零售价计算。因贺州市城区烟草专卖局未移送其他数量涉案烟草制品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也未查获其它数量的涉案烟草制品情况,当事人也未提供上述烟草制品的进货票据和销售记录等材料,上述烟草制品销售情况无法统计,结合移送材料、现场笔录、相片、涉案烟草制品实物以及当事人陈述,按照行政处罚有利当事人原则,本案涉案烟草制品违法经营总额按实际查获并经当事人确认的涉案烟草制品计算。经计算,本案涉案烟草制品的违法经营总额合计是1352.5元。(详见《贺州市八步区桂岭阿兰姐商店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经营总额计算表》)
本案当事人的违法所得的计算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以及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相关规定,计算(认定)本案当事人的违法所得时可以扣除当事人所销售的商品购进价款等合法必要支出。因贺州市城区烟草专卖局未移送当事人销售情况,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16个品种烟草制品的进货记录和销售记录,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未发现上述16个品种烟草制品的进销记录,上述16个品种烟草制品的销售情况无法计算,致使当事人的违法所得数额无法查清,经报请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不再单独计算认定违法所得。因此,按照行政处罚有利于当事人原则,视为本案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此外,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于2025年8月12日因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被我局给予了行政处罚,当事人符合“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情形。
1.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2.处以涉案烟草制品违法经营总额(1352.5元)40%即541元的罚款。
以上第2项罚款541元,上缴国库。
541.00元
贺州市八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01
2
桂贺八市监处罚〔2026〕90号
经调查,据贺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转办违法线索核查的函、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相片和当事人提供的进货记录、证照复印件等材料,结合当事人受委托人的陈述,当事人从贺州市航旺百货有限公司共购进两次食盐,其中2025年4月23日购进情况为:1.桂盐自然晶盐共购进1袋(每袋40包),购进价格73元,销售价格为2.5元/包;2.400g桂山食盐共购进2件(每件40包),总购进价格96元,销售价格为2元/包;2025年8月4日购进情况为:1.400g桂山食盐共购进2件(每件40包),总购进价格96元,销售价格为2元/包,2.桂盐自然晶盐共购进1袋(每袋40包),购进价格73元,销售价格为2.5元/包。至案发,除被我局扣押的21包桂盐自然晶盐外,其余上述食盐均已售出。
另经查实,当事人虽然提供了上述涉案食盐的供应商(批发企业)贺州市航旺百货有限公司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但是未能提供该批发企业的《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
关于涉案食盐货值金额的认定: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计算的意见》(市监稽发〔2021〕70号)中的“一、计算范围 未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计算范围包括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成品检验不合格或者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下简称不合格)的,货值金额包括成品、不合格的半成品和原料;半成品或者原料不合格的,货值金额包括不合格的半成品或者原料,以及成品。二、计算方式 成品按照销售价格计算货值金额;半成品按照原料购进价款计算货值金额;原料按照购进价款计算货值金额。”相关规定,因上述涉案食品属于食品成品,本案上述涉案食品的货值金额应按销售价格(售价)计算。又因执法人员未查获当事人购进和销售其他数量的涉案食盐情况,根据贺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转办违法线索核查的函、现场笔录、相片和当事人受委托人陈述,按照有利于当事人原则,本案当事人的涉案食品(桂盐自然晶盐和400g桂山食盐2种)货值金额按照当事人确认的销售价格和数量计算。经计算,本案涉案食盐的货值金额是520元(80包×2.5元/包+160包×2元/包)。
依据《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可以处违法购进的食盐货值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二)食盐零售单位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的规定,办案人员建议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涉嫌违法行为,并建议对当事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购进的涉案食盐(桂盐自然晶盐21包)。以上没收的涉案食盐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0.00元
贺州市八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8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6-07-0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贺州市八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