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让胡路区万莫迩健身俱乐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于新凯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604MA1CBTT039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未来城三期商业36号楼39号房1-2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庆市监处罚〔2026〕606号
2024年9月13日,当事人与举报人签订ONE MORE健身俱乐部会籍卡合同,合同总金额为1999元,在合同章程部分约定“正价卡转让,未经本会馆书面同意,会员卡不得转让,对于任何转让会员资格的申请,本会馆保留审查和撤销的权利,任何人想转让会员资格必须同受让方到本店完成转卡申请,本会馆将收取违约金500元”。合同有效期为730天,举报人剩余150天可用,所造成的损失金额为410.7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一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之规定,涉案合同本局依法认定为格式合同,合同中的条款为格式条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人民法院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之规定,当事人收取违约金不得超过123.23元。因此,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利用格式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合同权利的违法事实。因当事人已免除违约金为举报人完成转卡,故无违法所得。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建议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1000元。
1000.00元
-
2026-09-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