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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章剑波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330000X0910050XX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972号11幢东楼15层1501-1502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7-06
(2026)浙0603民初7877号
承揽合同纠纷
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绍兴柯桥聚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宝龙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2
2026-06-03
(2026)浙0503民初3000号
承揽合同纠纷
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石榴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南浔分公司,石榴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3
2026-04-08
(2025)浙0110民初32814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4
2026-03-24
(2026)浙0824民初73号
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开化嘉弘置业有限公司
开化县人民法院
5
2026-02-06
(2026)沪0118民初2037号
承揽合同纠纷
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上海永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永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临平分公司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6
2026-02-04
(2026)浙0824民初73号
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开化嘉弘置业有限公司
开化县人民法院
7
2026-01-21
(2025)浙0182民初9901号
承揽合同纠纷
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衢州德旭置业有限公司,建德德旭置业有限公司
建德市人民法院
8
2025-12-09
(2025)浙0106民初20594号
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葛洲坝(杭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9
2025-12-04
(2025)沪0118民初27804号
服务合同纠纷
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上海永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永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10
2025-11-12
(2025)沪0118民初28409号
服务合同纠纷
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上海永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上海永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7-11-09
(2017)浙0104民初3334号
承揽合同纠纷
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杭州菱炅实业有限公司,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地方法院公告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2
2017-07-20
承揽合同纠纷
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杭州菱炅实业有限公司,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地方法院公告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7-01
2025-06-26
(2024)浙0603民初14019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上海某有限公司等与某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4-02-24
2024-01-30
(2024)浙05民终294号
承揽合同纠纷
德清中梁宏置业有限公司、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4-02-05
2023-12-18
(2023)浙0521民初4455号
承揽合同纠纷
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德清中梁宏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44778.87元
民事案件
4
2024-01-29
2024-01-08
(2023)浙0681执4890号之一
服务合同纠纷
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诸暨永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23-09-05
2023-06-28
(2023)浙0784民初689号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陈**、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579.14元
民事案件
6
2023-07-24
2023-07-21
(2023)浙0483执2688号
合同纠纷
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嘉兴绿熙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执行案件
7
2021-02-08
2020-12-12
(2020)浙0103民初6611号
合同纠纷
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与临海市安平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20-11-18
2020-09-29
(2020)浙01民终6674号
承揽合同纠纷
杭州新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9
2020-08-05
2020-03-04
(2019)浙0105民初8799号
承揽合同纠纷
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与杭州新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95202.56元
民事案件
10
2018-08-25
2015-10-29
(2015)杭下执民字第2469-1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浙江华洲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509941.00元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嘉秀市监处罚﹝2026﹞187号
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整。
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整。
10000.00元
嘉兴市秀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0
2
杭萧市监处罚〔2026〕1071号
当事人与杭州萧山某某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签订有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对萧山区北干街道建设二路XX号的一台电梯开展维护保养业务,维保期限自2025年10月9日起至2026年10月8日止。 2026年5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萧山区北干街道建设二路XX号杭州萧山某某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的电梯进行检查,该电梯设备种类:电梯,设备品种:曳引驱动乘客电梯,使用单位:杭州萧山某某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设备代码:31101XX0251066242,登记证编号:梯11浙ATXX62(25),维保单位: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现场通过浙江特种设备在线电梯维保记录查询,显示当事人最近一次维保时间为2026年5月20日14时56分,轿内报警装置、对讲系统工作正常。执法人员现场测试轿厢内轿内报警装置、对讲系统,对讲系统无法联通。经核实,该电梯为当事人公司生产的新品种电梯,轿内安装有SIM卡,可通过对讲系统与使用单位管理人员拨号联通,该轿内SIM卡已欠费停机。现场查询通话记录,未发现有2026年5月20日的记录。当事人表示2026年5月20日维保时,维保人员对轿内报警装置进行了测试,与控制柜能够联通,未对控制面板的对讲系统进行测试。
当事人对上述电梯的维保中,未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2-2017)要求,对对讲系统进行维保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构成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鉴于当事人涉案电梯数量较少,初次违法,主动进行整改等符合《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三项、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的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10000.00元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4
3
绍虞市监处罚〔2026〕840号
2026年3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员工谢某某和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物业经理龚某某陪同下,依法对位于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江东路与虞舜大道北段交汇处的云熙望府小区电梯维保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云熙望府19幢西梯11浙D53131(23)、19幢东梯11浙D53141(23)、26幢一单元梯11浙D53127(23)、26幢二单元梯11浙D53128(23)四部电梯的绍兴智慧电梯系统中的维保记录分别为:19幢西梯的近三月维保数据为2025-12-17 19:34:20至2025-12-17 20:15:01和2026-02-28 17:04:02至2026-02-28 17:44:14;19幢东梯近三月维保数据为2025-12-17 20:15:58至2025-12-17 20:57:00和2026-02-28 17:44:38至2026-02-28 19:32:50;26幢一单元L36的电梯近三月维保数据为2025-12-16 18:06:58至2025-12-16 18:46:45和2026-02-28 14:30:35至2026-02-28 15:11:45;26幢二单元L42的电梯近三月维保数据为2025-12-16 18:47:29至2025-12-16 19:27:52和2026-02-28 15:12:15至2026-02-28 15:53:55,上述记录显示这4台电梯最近两次维保之间的间隔均超2个月,执法人员现场对检查情况进行了拍照和截屏取证。经查明,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于2025年9月15日与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签订了负责云熙望府70台电梯维护保养的合同,合同有效期为2025年9月15日至2026年12月31日,合同约定总体维保费用是15300元/月,未见具体项目收费明细。涉案电梯的具体信息为:云熙望府19幢西:出厂编号:F8N76S77,设备识别码:236505,电梯使用登记证号:梯11浙D53131(23),制造时间:2021-08-11,制造单位: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云熙望府19幢东:出厂编号:F8N76S82,设备识别码:236506,电梯使用登记证号:梯11浙D53141(23),制造时间:2021-08-11,制造单位: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云熙望府26幢一单元L36:出厂编号:F8N76S90,设备识别码:236513,电梯使用登记证号:梯11浙D53127(23),制造单位: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云熙望府26幢二单元L42:出厂编号:F8N76S96,设备识别码:236514,电梯使用登记证号:梯11浙D53128(23),制造时间:2021-08-31,制造单位: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当事人因年底人员调动导致人手不足,又心存侥幸,致使涉案的4台电梯出现脱保超2个月之久的情况。因维保合同未对标的电梯的半月维保费用作具体说明,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另,当事人于2026年2月28日因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被我局实施行政处罚。
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第六条第一款“电梯的维保项目分为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等四类,……”规定电梯应当每半月进行一次维护保养,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依法应予以处罚。当事人因同一性质违法行为于2026年2月28日被我局实施行政处罚,又鉴于当事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及时整改,有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情节,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和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进行一般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规定,结合上述裁量,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37000元,上缴国库。
37000.00元
绍兴市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7
4
海市监处罚﹝2025﹞236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3月10日,当事人负责维保的海宁高铁西站内17台电梯已超过15日的半月维保期限仍未维保。2025年2月20日、2025年2月21日、2025年2月25日,当事人在未实际对3台涉案电梯进行维保的情况下,虚假更新了特种设备在线系统里的维保信息。<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60000元(大写陆万圆整)。<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60000元(大写陆万圆整)。
60000.00元
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21
5
杭临平市监处罚﹝2025﹞48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223元,处罚款13000元,两项合计13223元,上缴国库。<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223元,处罚款13000元,两项合计13223元,上缴国库。<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223元,处罚款13000元,两项合计13223元,上缴国库。
13000.00元
杭州市临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07
6
桐市监处罚﹝2024﹞1097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与浙江濮院轻纺城市场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电梯维护保养合同,为濮院镇濮院大道3788号濮院轻纺城提供电梯维保服务,合同起止时间是2024年01月0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其中涉案自动扶梯月保养金额(元/台/年)为3300.00元,按每台电梯每年维保24次计算,即每台电梯每次维保费用为137.5元。2024年3月13日当事人维保人员汤某某在对濮院镇濮院大道3788号濮院轻纺城内设备识别码为FT182717的自动扶梯进行半月度维保时,在未对该自动扶梯进行维保的情况下,通过扫描预先保存好的该台电梯的特种设备码进行签到、签退,再上传过往维保过程中拍摄的维保照片冒充,完成了虚假维保。2024年3月13日当事人维保人员钟某某在对濮院镇濮院大道3788号濮院轻纺城内设备识别码为FT182575的自动扶梯进行半月度维保时,在未对该自动扶梯进行维保的情况下,通过扫描预先保存好的该台电梯的特种设备码进行签到、签退,再上传过往维保过程中拍摄的维保照片冒充,完成了虚假维保。                   另查明:至案发止,当事人在濮院镇濮院大道3788号濮院轻纺城未完成维保项目总计1次共2台自动扶梯,该维保项目为半月度,维保价格为137.5元/次/台(含税),违法所得共计275元,2024年3月29日被本局查获案发。<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未按照<spanclass="cbz">《电梯维护保养规则》</span>(TSGT5002-2017)的规定对自动扶梯进行半月度维护保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未按电梯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维护保养电梯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及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275元(人民币贰佰柒拾伍元整), 二、罚款10500元(人民币壹万零伍佰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未按照<spanclass="cbz">《电梯维护保养规则》</span>(TSGT5002-2017)的规定对自动扶梯进行半月度维护保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未按电梯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维护保养电梯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及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275元(人民币贰佰柒拾伍元整), 二、罚款10500元(人民币壹万零伍佰元)。
10500.00元
桐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2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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