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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长乐区晨一贸易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林嘉文注册资本:1.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50182MA31EQHX9N所属地区:福建省
企业地址:福州市长乐区首占镇塘屿村唐兴街85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榕长市监首处罚〔2026〕20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6年4月25日在阿里巴巴店铺上架销售由福建康之味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康之味NFC桑葚汁(200mL/罐),该商品宣传图片直接截取于厂家天猫旗舰店(无广告制作费用),页面标注“100%NFC桑葚汁原榨纯果汁、100%鲜果蔬汁、不加一滴水、0添加防腐剂、0添加香精、0添加蔗糖、0添加色素、4次过滤、6h锁鲜、3次灭菌”宣传用语,当事人提供两份CMA检测报告,产品配料表中仅含有桑葚且检测报告中防腐剂、色素等成分均未检出,与宣传内容“100%鲜果蔬汁、不加一滴水、0添加防腐剂、0添加香精、0添加蔗糖、0添加色素”相符;当事人无法提供“4次过滤、6h锁鲜、3次灭菌”宣传工艺佐证材料。截至调查当日,该商品共计售出27单,销售金额1262.2元,平台共收取商品推广费用93.21元,即本案的广告费用为93.21元。 当事人在互联网销售食品过程中,发布缺乏事实依据的广告宣传内容,易误导消费者,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的规定虚假广告,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规定的“发布虚假广告”违法行为。 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并参照《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广告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1一般情节“C.广告费3万元以下,广告费用可以计算且合理的,处广告费用3.8倍的罚款”,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作如下处罚: 罚款354.2元(处以广告费用3.8倍罚款)。
罚款354.2元
354.20元
福州市长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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