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屏县帅虹豆制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勇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2525MA6KQW5L9M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石屏县异龙镇城东豆腐园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红石处罚﹝2026﹞56号
当事人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豆制品分装属于食品生产。 当事人于2026年3月25日从石屏县石峰商贸有限公司外购成品散装豆腐皮50公斤,采购单价16.00元/公斤,采购总货值800.00元。2026年3月26日当事人对上述散装豆腐皮进行分拣、分装、贴标,加工为500G/袋预包装豆腐皮共计100袋,当事人称全过程未添加任何食品添加剂、防腐剂,未浸泡、未二次加工,未改变产品原有成分。 该批次产品留样3袋,其余97袋全部对外销售:其中93袋销往隶属本公司的石屏县彝之坊土特产店,出厂价12.00元/袋;抽检4袋,按零售价15.00元/袋计,该批次分装豆腐皮总货值1176.00元。截至我局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时,该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仅留存留样3袋。 据当事人自查分析认为:涉案成品检出苯甲酸及其钠盐超标,超标根源为上游原料供货企业生产环节违规添加苯甲酸类防腐剂,当事人分装环节未主动添加相关添加剂。 当事人作为豆制品分装生产企业,属于涉案预包装豆腐皮成品的法定生产经营者,对外以自身企业名义生产销售不合格预包装食品,该成品客观属于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当事人采购涉案豆腐皮原料时,虽索取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并建立进货台账,但未对原料食品添加剂指标开展核验排查,未完整落实原料进厂质量管控义务,致使不合格原料流入生产环节,最终产出不合格成品对外销售。 2026年8月31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云市监红石罚告〔2026〕56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当事人所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规定时限内,当事人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对相关证据提出异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于涉嫌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石屏豆腐皮)的违法行为。根据我局查明的案件事实、性质以及法律规定,鉴于当事人:1. 积极配合调查:案发后全程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主动完整提供全部台账、票据、供货商线索,全力配合延伸核查上游企业。2.主动采取整改止损措施:第一时间暂停采购涉事供货商原料,修订原料进厂查验制度,新增食品添加剂指标核查流程,全面开展产品自查自纠,整改态度端正。3.无实际危害后果:涉案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未收到消费者不良反应投诉,未引发食品安全事故、无群体性舆情风险。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建议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壹佰柒拾陆元整(¥1176.00); 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以上两项合计人民币壹万壹仟壹佰柒拾陆元整(¥11176.00)。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壹佰柒拾陆元整(¥1176.00); 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以上两项合计人民币壹万壹仟壹佰柒拾陆元整(¥11176.00)。
10000.00元
石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