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旺达资源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禹佟 | 注册资本:3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20116MA070YDE3D | 所属地区:天津市 |
| 企业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27号国信大厦A座1门302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5-24
(2022)津0116民初1062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武宁县鸿恒瑞能源有限公司
天津旺达投资咨询公司,天津旺达资源有限公司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
2022-04-26
(2022)津0116民初1062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武宁县鸿恒瑞能源有限公司
天津旺达资源有限公司,天津旺达投资咨询公司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税三稽罚〔2026〕31号
根据开票方税务机关发来的协查函及《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你单位已被证实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份,发票代码为4300194130,发票号码为05278221,开票方为湖南神洲大地行物流有限公司攸县分公司,发票金额 917431.19元,税额82568.81元,价税合计1000000元,开票时间为2020年9月。经检查,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20年9月所属期认证抵扣,发票金额中481613.29元在2021年度结转成本并在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你单位使用虚开的增值税发票抵扣增值税款、税前扣除成本,造成少缴税款后果,属于偷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和《京津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发布)有关偷税的规定,对你单位处以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税款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合计60084.76元。
60084.76元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6-03-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