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利赞管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赵利波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81MA2CM5J65R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余姚市陆埠镇江南村西马弄15号(住宅、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余市监处罚﹝2026﹞687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6年3月31日,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生产的燃气用不锈钢波纹软管出具了编号为2611301355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不合格。当事人共生产该批次燃气用不锈钢波纹软管产品50根,销售价11元/根,因未及销售,无违法所得。<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燃气用不锈钢波纹软管,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罚款1155元。2.没收44根燃气用不锈钢波纹软管。<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燃气用不锈钢波纹软管,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罚款1155元。2.没收44根燃气用不锈钢波纹软管。
1155.00元
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8
2
余市监处罚﹝2025﹞1258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7月23日,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浙江省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对当事人生产的规格型号为RLB-AH-S-13的普通型燃气用具连接用不锈钢波纹软管进行了抽样,抽样数量6根,并于2025年8月7日出具了编号JXJ20250082的检验报告。JXJ20250082报告显示:标志、安装使用说明书和包装项目不符合GB41317-2024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11月1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JXJ20250082的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也不要求复检。当事人共生产规格型号为RLB-AH-S-13的普通型燃气用具连接用不锈钢波纹软管20根,包括检测机构抽样6根,按销售价42.8元/根,计856元货值,因产品成本无法核算,所以利润也无法计算,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按无违法所得认定。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燃气软管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燃气用具连接用不锈钢波纹软管产品,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罚款人民币856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燃气软管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燃气用具连接用不锈钢波纹软管产品,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罚款人民币856元。
856.00元
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