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家乐好食品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邢成雷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20105MA07269G9C | 所属地区:天津市 |
| 企业地址:天津市河北区王串场街道正义道95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6-18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市监北王处罚〔2024〕22
2024年3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投诉内容为:位于天津市河北区王串场街道正义道95号的天津市河北区家乐好食品超市销售的牛栏山52度百年陈酿浓香型白酒(400ml*6瓶/箱,168元)虚假标注商品价格,消费者按照标注的数量及其对应价格下单后,与实际收到的货物数量不符。2024年4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接到对天津市河北区家乐好食品超市的举报,举报内容为:该店销售的牛栏山52度陈酿(500ml*6瓶)、北冰洋桔汁汽水(330ml*6箱),消费者按照标注的数量及其对应价格下单后,与实际收货的数量不符。根据投诉举报人提供的涉案商品消费凭证可知,举报人于2024年1月30日购买名称为“北冰洋桔汁汽水330ml*6罐/箱”的商品,规格标注为330ml*6箱,售价为33元,实际收到6罐;购买名称为“牛栏山52度陈酿15二锅头精品清香型白酒 500ml/瓶”的商品,规格标注为500ml*6瓶,售价为55元,实际收到1瓶。同时投诉人于2024年3月3日购买名称为“牛栏山52度百年陈酿浓香型白酒 400ml*6瓶/件”的商品,规格标注为400ml*6瓶,售价为168元,实际收到1瓶。执法人员分别于2024年4月3日和2024年4月8日到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涉案商品,经营者称上述商品已售空,目前均库存为零。因上述商品标均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我局于2024年4月26日予以立案调查。
当事人主体名称为天津市河北区家乐好食品超市,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120105MA07269G9C,经营地点为天津市河北区王串场街道正义道95号,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保健食品销售;食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一般项目:文具用品零售;五金产品零售;农副产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针纺织品销售;日用品销售;个人卫生用品销售;食用农产品零售;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化妆品零售,经营者为邢成雷;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为JY11200050098937,经营项目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具有合法的经营资质。
现查明,当事人在“美团”APP开设“津工超市(天津店)”并经营商品。根据“美团”APP上涉案商品详情页显示,名称为“北冰洋桔汁汽水330ml*6罐/箱”的商品,规格标注为330ml*6箱,售价为33元;名称为“牛栏山52度陈酿15二锅头精品清香型白酒 500ml/瓶”的商品,规格标注为500ml*6瓶,售价为55元;名称为“牛栏山52度百年陈酿浓香型白酒 400ml*6瓶/件”的商品,规格标注为400ml*6瓶,售价为168元。2024年7月1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询问笔录,当事人对上述情况予以确认。当事人称美团平台上商品规格标示错误导致商品价格标示出现错误。牛栏山52度百年陈酿浓香型白酒,平台标价为6瓶168元,实际售价为168元/瓶;牛栏山52度陈酿15二锅头精品清香型白酒,平台标价为6瓶55元,实际售价为55元/瓶;北冰洋桔汁汽水330ml*6罐/箱,平台标价为6箱33元,实际售价为33元/箱。
2024年4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协助调查当事人在“美团”APP平台上销售上述三种商品的情况。2024年5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协助调查函的复函,上述三种商品在“美团”APP平台上的销售情况分别为:1、“北冰洋桔汁汽水”规格标注为330ml*6箱期间,销售数量为16,价格为33元;2、“牛栏山52度陈酿15二锅头精品清香型白酒”规格标注为500ml*6瓶期间销售数量为2,价格为55元;3、“牛栏山52度百年陈酿浓香型白酒” 规格标注为400ml*6瓶期间销售数量为1,价格为168元。上述3种商品未查到退货退款记录。按照商品实际收取价格计算上述商品销售总额为806元,按照商品平台标价计算上述商品销售总额应为134.34元,综上,认定多收价款671.66元。
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津市监北王责退【2024】2号),当事人已将上述3种商品下架,改正商品信息,且已退还部分多收顾客的价款,其中有一名顾客未能取得联系,无法退款,另有一名顾客拒绝接收退款,总计213.33元未能完成退款。
1.没收违法所得213.33元。
-元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