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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凯美居建材装饰配套工程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宋海生注册资本:1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370282MA3UKT681F所属地区:山东省
企业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蓝村镇南泉政和路(祥荣花园小区对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青即市监处罚〔2026〕323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在即墨区大信街道办事处小丁家村从事铝合金制品的生产加工,2024年4月份购买了1台杭州叉车,使用期间一直未办理使用登记以及进行定期检验,得知叉车需要办理相关手续才能使用后,于2026年4月29日办理了使用登记并取得了检验合格报告。2025年10月其朋友赠送1台旧电动叉车,无铭牌信息,当事人称但因故障无法使用,一直停放于车间内,经执法人员现场确认该电动叉车无法通电,不能使用。 因其朋友赠送的电动叉车无法使用,1台叉车无法满足正常生产需要,在2025年12月份又购买了上述龙工叉车用于生产加工使用直至案发。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上述龙工叉车正在使用中,叉车属于特种设备目录中规定的需要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以及进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当事人明知叉车需要办理使用登记并应取得检验合格报告,却在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并取得检验合格报告的情况下,一直使用上述特种设备至案发。 当事人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使用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对其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其于2026年6月13日前改正。 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其自2026年5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上述特种设备。 当事人有2台可以正常使用的叉车,现场仅能提供“毛元芳”1人的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证件,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1份,责令其限期安排人员办理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证件。 当事人未办理变更登记事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对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于2026年7月2日前改正。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30000.00元
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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