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西安区天丰化肥供应站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宿淑英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1005MA1D5T2P4U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西安区西十条路新安街与长安街之间道东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牡市监处罚〔2026〕256号
一、当事人销售的“镁立硼”牌复合肥料(15-15-15)以及“以控”牌掺混肥料(27-14-14),外包装未标注“总养分”字样,不符合《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GB18382-2021)规定。
二、当事人“镁立硼”牌复合肥料(15-15-15)2.5吨,购进价格为3500元/吨,销售价格为3600元/吨,货值金额为9000元,已全部销售,违法所得为250元((3600-3500)×2.5)。
三、当事人购进“以控”牌掺混肥料(27-14-14)5吨,购进价格为3100元/吨,销售价格为3200元/吨,货值金额为16000元,已全部销售,违法所得为500元((3200-3100)×5)。
四、当事人索要了生产企业营业执照、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出库单及检验合格报告,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上述事实主要有当事人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明、责令改正通知书、情况说明、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询问笔录、生产企业营业执照及生产许可证、检验报告及产品出库单等证据证明。
一、对经营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肥料的行为,处货值金额10%的罚款,即2500元(25000元×10%);二、没收违法所得750元;三、对质量安全总监刘汉福处500元罚款。以上罚没款合计3750元
500.00元
-
2026-07-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