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乐县红奎便利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雍锦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22922MA72UWM61K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甘肃省临夏州康乐县城东新区康乐花园A区14号商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康)市监罚〔2026〕流12号
经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以及《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二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采购食品原料、辅料、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辅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事实。
对康乐县红奎便利店进行了:
1.罚款:金额2000元;
以上处罚内容共计壹项,罚没款合计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2000.00元
康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