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巴巴银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曹旺 | 注册资本:5.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50826MA13NY7W69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陕坝镇高峰村一组3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市监处罚〔2026〕107号
内蒙古巴巴银商贸有限公司没有瓜子的生产许可进行分装并销售原味瓜子,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构成了未取得生产许可生产熟瓜子的违法行为;其分装销售的产品包装袋上标注的生产商、厂名、厂址、生产许可证号均与其实际情况不符,涉嫌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及生产许可证编号,涉嫌违反了《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三项“禁止下列食品标识违法行为: (二)伪造食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其他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三)伪造、冒用、变造生产许可证标志及编号”的规定,构成了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行为。
内蒙古巴巴银商贸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瓜子分装生产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减轻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15元;
2、没收违法分装生产的原味瓜子984袋;
3、罚款49000元。
内蒙古巴巴银商贸有限公司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违法行为,依据《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伪造食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其他生产者的名称、地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15元;
2、没收违法分装生产的原味瓜子984袋;
3、罚款1307.18元;
综合以上内容,因当事人上述二项违法行为间无关联性,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十三条“行政处罚案件中同一当事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之间没有关联性的,应当分别裁量,合并处罚;违法行为之间有关联性的,适用吸收原则,选择较重的违法行为从重处罚”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合并给予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15元。
2、没收违法分装生产的原味瓜子984袋(400克/袋);
3、罚款伍万零叁佰零柒元壹角捌分(¥50307.18元);
99307.18元
杭锦后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杭锦后旗知识产权局)
2026-05-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