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阳市紫东来酒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郭瑞涛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683MA4E0ETF28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枣阳市南城汉城西市B4-4幢109、20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枣阳市监处罚〔2026〕198号
2026年5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市局组织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对位于枣阳市南城汉城西市B4-4幢109、201号的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执法监督检查,当事人正常营业。现场检查发现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人员健康证明过期仍上岗作业、经营场所使用5种已开封过期食品且现场无法提供供应商许可证和相关合格证明文件,执法人员依法对过期食品实施扣押强制措施(枣市监强制〔2026〕154号),并现场拍照录像固定证据。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本局于2026年5月14日予以立案。
经查,当事人系经本局于2020年04月23日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主要从事餐饮服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683MA4E0ETF28,企业名称:枣阳市紫东来酒店,经营者:郭瑞涛,住所:枣阳市南城汉城西市B4-4幢109、201号,身份证号:420683198205145413。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人员郭瑞涛、沈学华、郭林山健康证明均于2026年5月9日到期,检查当日已过期,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仍在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健康管理台账不健全,未落实健康证到期自查与换证制度;2.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操作间操作台上摆放有:(1)1袋已开封深水白丝鱼,其外包装标注如下:品名:白丝鱼;生产日期:2024/11/29;保质期:12个月;执行标准:GB 10136;生产商:洪湖市新宏业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商地址:湖北省荆州市洪湖市小港管理区莲子溪大队。(2)1袋已开封小丑娃?咖喱粉,其外包装标注如下:品名:咖喱粉;生产日期:2024/03/12;保质期:24个月;生产者名称:武汉小丑调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地址:武汉市银柏路7号小丑食品园。(3)1袋已开封贺福记?鱼头剁椒,其外包装标注如下:品名:鱼头剁椒;生产日期:2025/02/11;保质期:十二个月;生产者:长沙贺福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地址: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康万路905号。(4)1袋已开封李锦记?黑椒汁(调味酱),其外包装标注如下:品名:黑椒汁;生产日期:2024-01-09;保质期:18个月;制造者:李锦记(新会)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七堡工贸城北区一号至二号。(5)1袋已开封桂头?火锅底料,其外包装标注如下:品名:火锅底料;生产日期:2022/08/06;保质期:18个月;生产商:重庆芭蕉人食品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江津区白沙工业园F1-01/02块地。已超过保质期。
因当事人未能提供进货票据,无法确定涉案过期食品原料进货数量和价格,故以上述扣押的食品原料为涉案物品,货值金额明显小于1万。由于当事人为餐饮服务单位,不单独售卖或使用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且无电子收银系统,无法确定上述食品的具体销售情况,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认定为无违法所得。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之规定,应当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从事餐饮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经本局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涉案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深水白丝鱼、小丑娃?咖喱粉、李锦记?黑椒汁(调味酱)、桂头?火锅底料各半袋及半罐贺福记?鱼头剁椒;
2.罚款5000 元。
当事人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经本局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经本局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对当事人合并执行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深水白丝鱼、小丑娃?咖喱粉、李锦记?黑椒汁(调味酱)、桂头?火锅底料各半袋及半罐贺福记?鱼头剁椒;
3、罚款:5000元。
5000.00元
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