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双城区君来哈东祥珠宝首饰商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柏君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113MAD5Q84K8H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龙化街商贸大厦4号屋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双城市监处罚〔2026〕128号
执法人员依法开展了现场检查、询问调查、拍照等调查取证工作。现查明:哈尔滨市双城区君来哈东祥珠宝首饰商店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取得了营业执照,经营项目:珠宝首饰零售;珠宝首饰回收修理服务;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据哈尔滨市双城区君来哈东祥珠宝首饰商店陈述,2026年1月2日从深圳市戴梦祥珠宝有限公司购进若干足银饰品,其中包含涉案商品:足银手镯2个(重量21.995g、44.24g),哈尔滨市双城区君来哈东祥珠宝首饰商店提供进货单据显示,购进足银手镯的价格为14.5元/g,销售价格为18.8元/g,合计960.41元。截止2026年5月22日哈尔滨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对哈尔滨市双城区君来哈东祥珠宝首饰商店销售的银饰品进行抽查检验时止,哈尔滨市双城区君来哈东祥珠宝首饰商店未对外售出上述足银手镯,随后抽检人员进行抽样检验,并告知当事人该款首饰为无损检测,检验完毕后可自行前往取回,因此无需支付费用。2026年6月2日,哈尔滨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显示,经检验,1、足银手镯(21.995g/318.93元)“贵金属材料及含量”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质量要求,判定为不合格;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2、足银手镯(44.24g/641.48元)“标识”项目不符合GB 11887-2012标准,判定为不合格。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当事人于2026年6月2日收到送达的检验检测报告,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要求复检。因涉案手镯没有销售,所以认定无违法所得。确定货值金额为960.41元。
违法行为一、哈尔滨市双城区君来哈东祥珠宝首饰商店涉嫌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产品,足银手镯(21.995g/318.93元)“贵金属材料及含量”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质量要求,判定为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议给予以下处罚1、罚款318.93元,没收涉案手镯1只。
违法行为二、哈尔滨市双城区君来哈东祥珠宝首饰商店涉嫌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足银手镯(44.24g/641.48元)“标识”项目不符合GB 11887-2012标准,判定为不合格。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议给予以下处罚1、罚款641.48元,没收涉案手镯1只。
综上,责令当事人改正,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合并执行罚款960.41元,没收涉案手镯2只。
960.41元
-
2026-07-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