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回韵食品加工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马赫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0113MA6KDHF5XE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奔多公路06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昆东处罚﹝2026﹞52号
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产品“回韵儿童挂面”使用两款包装,其中被举报外包装上产品介绍处标注有“而面条又是一种营养密度很高而且容易吸收的食品,所以专属于儿童的营养面条应运而生。回韵儿童面相对于普通面条更加有利于孩子的消化吸收。普通面条的韧性比较好,较难煮烂,儿童吃了不易消化,但回韵儿童面条因为用中筋度面粉制作,更容易煮烂,便于儿童咀嚼消化和吸收。”字样;另一款包装未标示有上述字样。被举报产品外包装系当事人于2026年1月18日后开始投入市场销售,该产品未上架电商平台销售,被举报外包装系当事人自主设计,委托昆明凯丰达彩色包装设计有限公司进行印刷制作。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昆明市中医院临床营养科出具的《儿童挂面食用特性咨询意见》与统标检测认证(苏州)有限公司出具的《功效检验报告》。因《儿童挂面食用特性咨询意见》仅为咨询意见,未进行相关试验,且出具单位并非独立法人机构;《功效检验报告》未加盖CMA章,且该检验报告尾页注意事项标注有“本报告不做任何法律纠纷判断依据。”我局决定不予采纳上述证据材料。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被举报产品相关《检验检测报告》3份,产品外包装标签及产品质量检验结论均为合格,营养成分表检验结论为为能量1498KJ/100G;蛋白质12.0G/100G;脂肪1.7G/100G;碳水化合物71.2G/100G;钠146MG/100G;被举报外包装营养成分表标示数据均在误差范围内。因当事人产品销售记录未注明使用的是哪款包装,故本案违法所得及货值金额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举报信(履职)申请书》1份,证明案件来源; 2.当事人《营业执照》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1份、《食品生产许可证》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与委托情况; 3.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涉案产品被举报外包装图片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事实; 4.当事人提供《关于“回韵儿童挂面”产品包装相关情况的说明》1份、《昆明凯丰达彩色包装设计有限公司合同书》1份,证明涉案产品外包装设计制作情况与当事人积极整改的事实; 5.当事人提交涉案产品《检验检测报告》3份(编号:DYJC24051253,SP202424030,ZCJC-TS2508221005),证明涉案产品无产品质量及营养成分表标示问题; 6.当事人提交《回韵儿童挂面销售台账》1份、涉案产品外包装图片2份、《关于“回韵儿童挂面”产品包装相关情况的说明》1份及《关于“回韵儿童挂面”未在电商平台销售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所得及本案货值金额无法计算的事实; 7.当事人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系统查询截图1页,证明当事人系首次违法。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承办人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对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罚款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整)上缴国库。
5000.00元
东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