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穆祯轩国际供应链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广伟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10108MADAA6TW7P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大河路街道中原四季农产品物流港三期A5-1-05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惠济市监处罚﹝2026﹞100号
因当事人涉嫌在企业公示信息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我局于2026年02月25日予以立案调查,指定焦豫畅、王振卿为办案人员。现已调查终结,报告如下。 当事人基本情况:河南穆祯轩国际供应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8MADAA6TW7P;法定代表人:李广伟;身份证号码:41018419821028****联系方式:18603859175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大河路街道中原四季农产品物流港三期A5-1-05号。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根据河南恒企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2025年10月13日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发现当事人在2024年度企业信息公示中公司年报信息公示的股东及出资信息与公司章程、账面不一致,公司年报信息公示的资产状况与账面不一致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条第二款“公司应当确保前款公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规定。经调查,该单位属我局管辖。 我局执法人员焦豫畅、王振卿于2026年01月26日对河南穆祯轩国际供应链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检查该单位现场悬挂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8MADAA6TW7P,现场送达询问通知书(郑惠市监询通[2026]06012601)号。我局于2026年01月27日对该公司内勤付亚军 进行了询问调查,其承认在2024年度企业公示信息中隐瞒了公司真实情况。 本案中未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调查认定的事实: 现查明,当事人在2024年度企业信息公示中存在以下违法情形: 1.公司年报信息公示的股东及出资信息与公司章程、账面不一致:认缴出资时间:企业公示信息为李广伟2030年3月6日,刘磊2030年3月6日;章程/账面信息:李广伟2054年12月31日,刘磊2054年12月31日。 2.公司年报信息公示的资产状况与账面不一致:企业公示信息:资产总额3.85万元,所有者权益合计-1.15万元,营业总收入8.2万元,营业总收入中主营业务收入0万元,净利润0万元;企业财务信息:资产总额11.84万元,所有者权益合计6.84万元,营业总收入13.05万元,营业总收入中主营业务收入13.05万元,净利润为6.84万元。 当事人在2024年度企业公示信息中隐瞒了公司真实情况。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河南恒企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核报告》,证明当事人公示信息与实际资料不一致的事实。 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证明主体资格。 3.当事人公司章程复印件,证明股东及出资的真实情况。 4.当事人2024年度财务报表,证明企业资产的真实情况。 5.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和违法事实的具体情形。 6.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的事实。 7.现场检查笔录,证明现场情况。 8.企业法定代表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证明当事人及被委托人的公民身份及授权委托情况。 案件性质:当事人公示的2024年度年报信息中,公司年报信息公示的股东及出资信息与公司章程、账面不一致,公司年报信息公示的资产状况与账面不一致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条第二款“公司应当确保前款公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规定,属于“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系行政处罚案件。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当事人未按规定公示真实的企业信息,但是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如实提供相关材料,且未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符合《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具备减轻处罚的法定条件。 处理意见及依据:当事人公示的2024年度年报信息中,公司年报信息公示的股东及出资信息与公司章程、账面不一致,公司年报信息公示的资产状况与账面不一致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条第二款“公司应当确保前款公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公司未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公示有关信息或者不如实公示有关信息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已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更正2024年度年报公示信息,建议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公示真实企业信息的行为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伍仟元整(5000元)。
罚款伍仟元整(5000元)
5000.00元
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13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9-29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郑州市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