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恒康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程腮娜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1123MA3899R99G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横街镇碓头村新村40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饶玉市监处罚〔2026〕167号
经查,江西怀玉山生态食品有限公司委托当事人生产葛根粉,分2个生产批次组织生产(将自有采购葛根粉与怀玉山从农户收购的葛根粉按7:3比例混合调配后包装):2026年02月01日批次,当事人自行采购贵港华宇葛业原料投入87斤、怀玉山提供农户葛根粉原料投入37斤,产出成品124斤;2026年02月09日批次,当事人自有原料投入99斤、怀玉山农户原料投入43斤,产出成品142斤。当事人共生产成品266斤,收取代加工费合计530元,成品原料成本为13.5元/斤,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合计4121元。当事人因对相关法律法规认识不到位,直接将分装当天的日期作为了生产日期,虚假延长了食品保质期限。当事人涉案产品外包装标注“野生葛根粉”,该标签模板由江西怀玉山生态食品有限公司设计提供,两家企业均无法提供原料为野生的佐证材料,标注内容易误导消费者。
经办案系统查询,当事人属于初次发生上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企业主动提交减轻处罚申请,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全部违法事实,无阻碍、抗拒执法行为;第一时间配合委托方江西怀玉山生态食品有限公司开展三级召回,立即停产封存,管控风险:停止该批次及同工艺葛根粉的生产,对怀玉山公司的不合格成品进行全面封存,杜绝不合格产品继续流入市场;主动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减轻危害后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年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其中第四项为“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五项为“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对当事人实施的上述两项违法行为,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两项违法行为分别作出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530元;
针对第一项违法行为,罚款5500元;
针对第二项违法行为,罚款5500元;
以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合计1153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年修正)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对当事人实施的标签虚假的行为,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行政处罚:罚款950元。
综上,我局对当事人上述三项违法行为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530元;
罚款1195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12480元,上缴国库。
29930.00元
玉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