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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皓东冷链物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婷婷注册资本:1.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11MAEM9EDB20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青菱街道白沙洲大道17号红霞物流园内A区201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市监处罚〔2026〕246号
2026年5月7日,我局接到增益冷链(武汉)有限公司关于叉车安全隐患的报告后,我局执法人员来到白沙洲大市场冷链3号库后月台13号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车牌为场内鄂A·26028(设备代码:51104201002020063139)红色叉车前轮悬挂于月台外。执法人员调取当日现场监控视频(哈希值accea80d0bbf4ccf6cfe1abdb79c2b77),查看视频看到在10时50分03秒一名身穿标有“武汉鑫勇”字样黄色马夹的操作人员,未系安全带驾驶一辆红色叉车,因操作不当,致叉车前轮悬挂于月台外。经核查,该叉车操作人员名叫杨彪(身份证号362531198907290037),系湖北鑫勇冷链物流有限公司装卸工,未取得叉车操作证,已于5月13日离职。事发当日,该叉车操作人员杨彪,在当事人未知情的情况下,擅自操作当事人的叉车,造成了安全事故隐患。 经查,当事人上述场内鄂A·26028叉车,系2023年12月21日由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李婷婷从武汉市洪山区毅林农副产品经营部购进,之后由当事人使用管理,该叉车使用登记证编号:车11鄂A 06432(20),下次检验日期2023-06,登记使用单位名称为武汉市洪山区毅林农副产品经营部,当事人使用管理该叉车后未对其进行定期检验,也未办理使用登记变更。当事人没有建立叉车安全管理制度和制定叉车操作规程,也没有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叉车安全管理人员。 2026年5月22日,上述涉事叉车(设备代码51104201002020063139)经武汉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合格,下次检验日期为2028-05。2026年6月20日当事人将涉事叉车出售。2026年6月22日当事人提交了整改报告。...[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1.当事人使用超期未检的叉车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决定责令停止使用上述叉车,处3万元罚款。 2.当事人没有建立叉车安全管理制度和制定叉车操作规程,没有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叉车安全管理人员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鉴于当事人已将叉车出售,已改正违法行为。 3.当事人未及时办理使用登记变更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鉴于当事人已将叉车出售,已改正违法行为。 综上,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30000元。
30000.00元
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2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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