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甸县韦琪便利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韦琪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2728MA7MC66N88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罗甸县龙坪镇政府路(胥安仕)门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罗烟处﹝2026﹞第8号
2026年6月8日12时05分,我局接举报称在黔南州罗甸县龙坪镇人民街罗甸县韦琪便利店向学生销售散支卷烟。我局联合罗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以及社区工作人员于2026年6月8日15时35分到达罗甸县龙坪镇人民街罗甸县韦琪便利店依法进行调查核实。现场负责人袁祝英不申请回避检查并在现场陪同的情况下,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查看了韦琪便利店的监控录像,录像显示该店有向学生销售卷烟的行为。现场负责人袁祝英陈述,今日确实在12时向穿着校服的学生销售过卷烟的情况。因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为防止证据丢失,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经营场所内的两张存储介质为TF卡内的三段视频(015301.mp4、015331.mp4、015401.mp4)进行电子数据提取,并刻录至DVD-R光盘保存。因韦琪便利店的店员袁祝英涉嫌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根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对本案立案调查取证。2026年6月26日,我局请求罗甸县民族中学协助调查韦琪便利店涉嫌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一案,经过学校各班班主任的辨认,发现王昌礼、龙峰历两名学生和韦琪便利店监控视频中购买卷烟的学生相似。2026年6月30日,我局在监护人王小练的陪同下依法对涉案未成年人王昌礼进行调查询问,未成年人王昌礼称2026年6月8日在韦琪便利店以1元的价格购买了1支贵烟(喜)卷烟,并提供了2026年6月8日12时01分44秒的微信支付截图,收款方商户全程为琪琪便利店。2026年6月30日,我局在监护人龙国林的陪同下依法对涉案未成年人龙峰历进行调查询问,未成年人龙峰历称2026年6月8日在韦琪便利店以3元的价格购买了2支贵烟(喜)卷烟和1个瑞士糖,其中瑞士糖价格为1元,2支贵烟(喜)卷烟价格为2元。并提供了2026年6月8日12时02分49秒的微信支付截图,收款方商户全程为琪琪便利店,交易金额为3元。2026年7月2日,我局依法对韦琪便利店的现场负责人袁祝英进行调查询问,袁祝英称2026年6月8日分别向两名学生销售了3支卷烟,分别为1支贵烟(喜)、2支贵烟(喜),销售价格为1元1支。袁祝英向我局出示了两张手机收款交易流水记录,分别为2026年6月8日12时01分45秒,交易金额为1元;2026年6月8日12时02分50秒,交易金额为3元。2026年7月31日,我局依法对韦琪便利店持证人韦琪进行调查询问,韦琪称我局对韦琪便利店查处涉嫌向未成人销售烟草制品一案后,袁祝英向他汇报过,知道店内向2名学生销售3支卷烟。韦琪表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店铺权属属于韦琪他本人,没有转让、出租、出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行为,与袁祝英为雇佣关系,愿意接受我局相关处罚。综上调查情况,本局认为罗甸县韦琪便利店2026年6月8日存在向未成年人销售卷烟的违法事实。持证人韦琪供述、现场负责人袁祝英供述与未成年人王昌礼、龙峰历证言相互印证,且两名未成年人的付款记录与琪琪便利店的收款记录一致,双方的交易时间、金额一致,形成完整证据链。现已查明,本案当事人韦琪,个体工商户,持有我局核
韦琪便利店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违法行为属于我局管辖范围,且当事人韦琪违法主体适格、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无从轻、从重、减轻、免除情形,建议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并参照《贵州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建议对当事人韦琪作出如下处罚:
1、对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元整(¥3.00元);
3、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0元)。
以上款项合计人民币陆仟零叁元整(¥6003.00元)。
6000.00元
贵州省罗甸县烟草专卖局
2026-08-27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6-07-0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罗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