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天门市鄂南纯酿酒坊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胡金文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9006MA4EAKPD1K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天门市渔薪镇武圣村一路老集贸市场门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天市监处罚〔2026〕890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0月15日经我局核准登记成立,主体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位于天门市渔薪镇武圣村一路老集贸市场门面,经营范围为白酒酿造、加工、销售等经营项目。 2026年5月12日,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的过程中,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后方加工场所内存放有大圆桶装的不明液体,具有刺鼻的酒精气味,经执法人员询问调查,当事人承认该圆桶内液体为食用酒精,当事人于2026年4月26日从孟州市华兴食用酒精有限公司购进的,购进了88斤,每斤3.3元,进货金额290元,剩余71.2斤,货值金额213.6元,查验过对方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检验合格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使用的食用酒精已进行扣押。部分顾客提供粮食找当事人酿酒,粮食的数量酿不出顾客要求数量的粮食酒,当事人就会在酿造完后添加食用酒精提高产量。因当事人未建立进销货台账,当事人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所述,当事人生产经营掺假掺杂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罚款5000元。
5000.00元
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2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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