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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世通模具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蔡永青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50582MA31P887XH所属地区:福建省
企业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青阳街道高霞工业区东升路2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晋市监处罚〔2026〕01-148号
上述图案标识中, 图案与阿迪达斯有限公司在中国注册的商标(第169865号商标)近似, 图案与阿迪达斯有限公司在中国注册的商标(第1489454号商标)近似, 图案与阿迪达斯有限公司在中国注册的商标(第3336263号商标)近似。当事人于2026年5月接受一名客户订单,向材料市场购进材料,切割、雕刻制造的,一个的成本在360元,约定成交价格480元/个,违法经营额192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当事人承接模具委托制造业务时,无内部审核流程,未要求委托方提供商标授权书、制造合同等文件。当事人预见该模具可能会被用于生产侵权商品,但因为侥幸心理仍然接单,未要求委托方出示 “三叶草图形 ”、“三条杠图形”、“adidas ”商标的注册证、商标授权书,未核查商标权属。由于当事人至被查获时还未交付上述商标侵权商品产生获利,本案无违法所得。当事人未能提供该客户的联系方式,执法人员无法联系到该客户,故无法作追溯调查。 当事人生产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适用《商标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SB-3从轻情节予于量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对当事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销毁标有“三叶草图形 ”、“三条杠图形”、“adidas ”商标标识的鞋子模具4个; 2、处以罚款3000元。
-
-元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10
2
晋市监处罚﹝2026﹞01-149号
晋江世通模具有限公司商标侵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1、没收、销毁标有“近似阿迪达斯”商标标识的鞋子模具4个;2、处以罚款3000元。
3000.00元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10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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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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