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鲁特旗谦顺商贸有限公司新美特分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琼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150526MACQL7AC85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鲁北镇五居委谦顺新天地广场1#-D-D1001(E2-8-D1001)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扎市监处罚〔2026〕JC20号
当事人接到检验检测结论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的《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No:STD-20260611-003S-3)后,公司立即张贴了不合格产品《召回公告》,对已销售的多功能单柄电煮锅18CM采取召回措施,截至案件调查终结,当事人召回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多功能单柄电煮锅18CM共0台。当事人向本局提供了涉案产品供应商的资质证明、采购凭证,涉案产品的合格证明材料和销售凭证。当事人购进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多功能单柄电煮锅18CM共5台,向消费者销售2台,监督抽查抽样2台,2026年7月20日退回供应商1台(备样)。当事人采购涉案产品的购进价格是15.00元/台,销售价格是25.00元/台销售了2台(检验样品)、特价16.90元/台销售了2台,退货返厂1台货值金额以特价16.90元/台计,本案货值金额共为100.70元,违法所得23.80元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多功能单柄电煮锅18CM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多功能单柄电煮锅18CM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处货值金额100.70元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23.80元。
100.70元
扎鲁特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