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县茂鑫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蔡明勇 | 注册资本:48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50329MA5MW34L68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资源县资源镇同禾村村委会一楼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资市监处罚〔2025〕61号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5年10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企业公示信息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资源县茂鑫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报告信息,并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资源县茂鑫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一直未开业。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本局于2025年10月15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法定代表人蔡明勇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我局提供证据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案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行为,2025年11月5日案件调查终结。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年修订)》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信息,2020年7月14日、2022年7月4日、2023年7月11日、2024年7月8日、2025年7月3日被我局列入异常经营名录。2025年10月15日我局立案调查,经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询问调查,当事人自2017年11月注册公司成立后未找到合适的液化气销售场地,至今一直未开业。当事人也没有来我局办理歇业和《营业执照》注销登记。根据调查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之规定,构成了“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且未依法办理歇业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电脑咨询单》、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及证据提取单两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当事人连续两年未年报的事实。
证据二:《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事实及未向登记机关办理歇业和《营业执照》注销登记的事实。
证据三:《租赁合同》和《住所使用证明》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和出租方租赁的事实和经营场所的位置。
证据四:国家税务总局资源县税务局出具的《关于出具清税证明相关情况意见的复函》一份,证明当事人在税费业务管理系统中为未登记户。
证据五:资源县人民法院出具的《资源法院关于协助查询资源县海翔鞋业有限公司等81家企业信息的回函》一份,证明当事人未进入破产程序。
案件性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之规定,构成了“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且未依法办理歇业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之规定,应该给予当事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0.00元
资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09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3
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资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4-07-08
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资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3
2023-07-11
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资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4
2022-07-04
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资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5
2020-07-14
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资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