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四季实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马骉 | 注册资本:3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060069568484XU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太平街道办事处石渣河社区二组(昭阳工业园区内)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昭昭处罚﹝2026﹞223号
昭通四季实业有限公司投保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保单号为PZEP202553210000000008,有效期2025年12月22日至2026年12月21日,当事人在预包装食品(面条)外包装上印刷红色加粗字体“PICC”、“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未经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同意或授权,保险合同未注明允许当事人使用该保险公司的名称及标志。当事人于2025年4月底开始印制带有“PICC”标志的包装纸,共印制185000张,总金额为11355元;印制的纸张用于18种预包装食品的包装;已使用数量:25339张,总金额为1555.48元;目前库存剩余:159661张,总金额为9799.52元,截止2026年4月25日剩余包装纸已全部销毁。外包装是由昆明高湖印务有限公司印刷,图纸由当事人的员工设计后沿用至今,需要改动的地方由印刷厂改动调整,不再另行收费。印制外包装图纸的单价不等,分别有0.05元/张,0.06元/张,0.063元/张。当事人将印制有“PICC”标志的预包装食品对外销售给大小型商超,代理商,销售数量25339把;销售单价不等,分别为3.5元/把,4.5元/把,6.5元/把。当事人印制有“PICC中国人民财产公司承保”字样的外包装广告费用为1555.48元。 当事人生产销售外包装上印制有“PICC 中国人民财产公司承保”字样的预包装食品(面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之规定,构成对其商品的信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
综合考虑,当事人已对涉案外包装进行销毁和改正,并发布涉案食品召回公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积极配合调查和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按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和“过罚相当”的原则,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的《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承办人员建议对当事人生产销售外包装上印制有“PICC 中国人民财产公司承保”字样的预包装食品(面条)的违法行为以从轻情形予以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之规定,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当事人生产销售外包装上印制有“PICC 中国人民财产公司承保”字样的预包装食品(面条)的违法行为建议处罚如下: 罚款4666.44元。
4666.44元
昭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