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伦市高富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高富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1283MA1AWJRX6L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海伦市向阳街3委15组建设路南西城路东兴海中行集资楼4号楼西厢房第二门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海市监处罚〔2026〕243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海伦市高富超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31283MA1AWJRX6L,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高富,注册日期:2010年08月25日,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销售、散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等。
食品经营许可证:海伦市高富超市,许可证编号:JY12312830049891,负责人:高富,经营场所地址:海伦市向阳街3委15组建设路南西城路东兴海中行集资楼4号楼西厢房第二门,主体业态:食品销售经营者,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散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保健食品销售,发证日期:2021年10月18日。
2026年7月23日,本局接到12345市长热线投诉工单,投诉人称:海伦市高富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2026年7月23日,执法人员在海伦市高富超市预包装食品待售区内的货架上检查发现未拆封的预包装食品“鲜之惠”干紫菜(净含量:30g),生产日期:2022/04/29,保质期是18个月(1袋)、“八佰粮农”鲜烤吐司面包(净含量:260克),生产日期:2026/04/15,保质期至90天(1袋)、“三养”泡菜汤面(净含量:104克),生产日期:2025/12/17,保质期至2026/06/16(2袋)、“康师傅”金汤肥牛面(净含量:105克),生产日期:2026/01/16,保质期至2026/07/15(1袋),均已超过保质期,仍与其他在有效期内的食品摆放在销售区域内,处于待销售状态。当日,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食品采取了扣押强制措施,并向当事人送达了海市监强制〔2026〕XC0723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经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待售区货架上发现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当事人未能提供案涉预包装食品的进货票据及供货商的相关资质,未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当事人陈述待销售的:“鲜之惠”干紫菜进价7元/袋,售价10元/袋、“八佰粮农”鲜烤吐司面包进价4元/袋,售价5元/袋、“三养”泡菜汤面进价3元/袋,售价3.5元/袋、“康师傅”金汤肥牛面进价2.5元/袋,售价3元/袋,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货值金额为:25元,因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负责人高富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以及经营者的身份信息。
2、《现场笔录》一份、检查照片9张、《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一份、《财物清单》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情况及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情况。
3、对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情况。
4、12345市场热线投诉工单一份,证明案件来源。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建议没收超过保质期“鲜之惠”干紫菜1袋、“八佰粮农”鲜烤吐司面包1袋、“三养”泡菜汤面2袋、“康师傅”金汤肥牛1袋,并处罚款1000元。
1000.00元
-
2026-08-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