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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亚欣车行(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亚欣注册资本:6万元
统一信用代码:92532329MAEJ8FFN8Y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县狮山镇武元路12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楚武处罚〔2026〕24号
2025年8月,当事人从广西绿源电动车有限公司购进3辆“绿源”牌电动自行车到店进行销售。当事人上述电动自行车所执行使用的是《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当事人在购进上述电动自行车时,因没有把好进货关,所经营销售的车辆整车质量、鞍座长度明显超标,超出相关规定数值,车辆搭配使用的电池仓(电池盒)有一定的预留空间。当事人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7761-2024代替 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中规定的“电动自行车电池组防篡改符合下列要求:6.8.1.1 a) 电动自行车不应预留扩展车载电池的接口或线路。”及“6.1.3整车质量:使用铅酸蓄电池的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整车质量应小于或等于63kg,其他类型的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应小于或等于55kg。”以及6.1.5.1 b) “鞍座长度小于或等于350mm。”的规定。 当事人上述车辆现场查获时的具体数值情况:1.第一辆车:①车架码:331922507007846,②整车重91.7kg,③皮重11.3kg,④净重80.4kg,⑤鞍座长49cm;⑥车辆牌号(在禄劝县邮政银行落户,因落户信息打印件遗失,现已记不清楚车辆牌号),⑦产品型号:TDT24155Z,⑧电机号码:LYDM48V400W335CA55290381,⑨车辆注册日期:2025年6月5日 ;2.第二辆车:①车架号:331922508002209,②整车重81kg,③皮重11.3kg,④净重69.7kg,⑤鞍座长49cm,⑥车辆牌号:云AP4M35 ,⑦产品型号:TDT24155Z,⑧电机号码:LYDM48V400W335CA56090067,⑨车辆注册日期:2025年6月5日;3.第三辆车:①车架码:331922519002094,②整车重90.4kg;③皮重11.3kg,④净重79.1kg,⑤鞍座长49cm,⑥车辆牌号:云AJ6G17,⑦产品型号;TDT24155Z,⑧电机号码:LYDM48V400W335CA57220256,⑨车辆注册日期:2025年11月17日;上述3辆“绿源”牌电动自行车落户后未骑行过,路码表里程均显示为0公里,生产企业(制造商)均为广西绿源电动车有限公司,生产企业地址:贵港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贵港市西江产业园)。车辆搭配使用的电池为石墨烯23型电池(6-DMF-22),电池仓(电池盒)底部印有“72V20AH.SY:”字样。有一定的预留空间,间隙长23cm,宽18cm,高17cm。执法人员现场测试安装电池,可以安装6个12V/6-DMF-22(22A)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用阀控式铅酸蓄电池,电池仓(电池盒)便于额外扩容。 当事人共购进上述3辆“绿源”牌带牌二手超标电动自行车新车,购进价格1300.00元/辆,销售价格1650.00元/辆,购进后尚未销售出去,未产生销售收入和具体的违法所得,剩余3辆货值金额合计4950.00元。 当事人经营的上述电动自行车购进时有3C认证证书、认证证书与整车一致,有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但因保管不善均已遗失。当事人因没有认真执行索证索票和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没有与供货方签订过具体的供货协议或合同,具体销售人员名字均已无法清楚。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一、对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行为,罚款人民币5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佰元整); 二、对有关责任者,门店直接负责人刘亚欣,罚款人民币:25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 以上一、二项罚没款合计人民币:30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仟元整),上缴国库。
3000.00元
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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