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景洪云象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赖晓文注册资本:5.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32801MA6Q4KGE46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旅游度假区曼养广村34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西景处罚〔2026〕375号
上述8份“贵金属饰品检验证书”是当事人于2025年8月出具,但当事人未按检测要求开展相关检测,无法提供相对应的检验原始记录。当事人自述:在出具上述8份证书时,因客户急需、检测时间较长的原因,便只对样品进行称重记录,未开展其他相关检测,随后出具了检验结论为足银和印记足银999等信息的检验证书。 在调查中,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因当事人涉嫌的违法行为只涉及第十五条中的一项,且不涉及人身健康、生态环境、公共安全等领域,也未被媒体报道,未造成负面社会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及《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版)》第348条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5000元。
(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及《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版)》第348条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5000元。
5000.00元
景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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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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