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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鲁科尔沁旗赛罕塔拉苏木香香商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萨仁图亚注册资本:2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2150421MA0P0NNM9R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阿鲁科尔沁旗赛罕塔拉苏木达木嘎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赤阿市监处罚〔2026〕136号
经查,当事人自述从通辽市万力城恒阳市场购进该批次猪肉,总计购进2袋(5千克),购进单价为50元每袋,售价60元每袋。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除查获的2袋猪肉外,店内无其他留存未售出的未进行检疫、检验的肉类。因当事人不能提供进货票据,经营场所未配备电子收银设备,亦未建立纸质销售台账,故认定涉案冻猪肉总货值金额为120元(2袋×60元/袋=120元),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拘留。
5000.00元
阿鲁科尔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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