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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明区佳嘉乐便利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畅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0102MAAM0TP896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河滨街道瑞金南路69号[河滨办事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筑南烟处﹝2026﹞第068号
2026年6月5日13时17分,贵阳市南明区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王怀、靳越峰、陆金国经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位于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河滨街道瑞金南路69号[河滨办事处]进行检查时,我局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发现该经营场所大约14平方米,烟草专卖执法人员进入其店内检查时,在进门右侧柜台放酒背后发现一批涉嫌违法卷烟。持证人王畅不在现场,经现场询问现场负责人黄佑明,王畅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号:520102111200。经我局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与现场负责人黄佑明现场清点,该批涉案卷烟的品牌和数量为:黄果树(佳品)2.3条、黄果树(长征)0.8条、白沙(硬天天向上细支)0.5条、ESSE(CHANGEDOUBLEAPPLEMINTORANGE)2条、ESSE(CHANGEDOUBLEAPPLEMINTWINE)3条,共计5个品牌8.6条卷烟。其中ESSE(CHANGEDOUBLEAPPLEMINTORANGE)2条、ESSE(CHANGEDOUBLEAPPLEMINTWINE)3条共两个品种卷烟上未发现有“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现场负责人黄佑明无法提供该批涉嫌违法卷烟购进的合法有效票据。鉴于上述涉案卷烟可能灭失。经本局领导批准,贵阳市南明区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当即在现场对该批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现场封装。(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编号:筑南烟存通〔2026〕第040号)。经查:当事人王畅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烟草专卖证号:520102111200)在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河滨街道瑞金南路69号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该批卷烟是王畅2026年5月中旬与一个年龄40岁陌生男子上门推销购进,放在店内准备在该店里面销售。尚未销售出去就被执法人员查获,未发现有违法所得。该批被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其中:ESSE(CHANGEDOUBLEAPPLEMINTORANGE)2条、ESSE(CHANGEDOUBLEAPPLEMINTWINE)3条、2个品种计5条。经贵州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进行送检鉴定,无明确结论,结合对查获卷烟拍照取证,所查获的2个品牌5条卷烟外包装上无“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均为外国品牌卷烟,符合无标志的外国卷烟的特征;其余3个品牌3.6条卷烟为黄果树(佳品)2.3条、黄果树(长征)0.8条、白沙(硬天天向上细支)0.5条,经贵州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进行送检鉴定为真品卷烟。当事人王畅无法提供购进该批卷烟的合法有效购进凭证,因无法查清购进价格,本局依法进行核价,核定价值为297.00元,其中无标志的外国卷烟价值1188.80元,真品卷烟价值297.00元。本局认定王畅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购进烟草专卖品的购进金额为297.00元,无标志的外国卷烟价值为1188.80元,合计1485.80元。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贵阳市南明区烟草专卖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按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贰佰玖拾柒元整(297.00)的百分之五处罚款壹拾肆元捌角伍分(14.85元)。 2、没收无标志的外国卷烟贰(2)个品牌伍(5)条。 参照贵州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实施细则》的通知(黔烟法〔2025〕7号)文件第九十七、九十八条的规定: 1、将涉案国产真品卷烟,共叁(3)个品牌贰点伍(2.5)条发还当事人。抽样送检共损耗壹点壹(1.1)条真品卷烟,折合人民币捌拾柒元玖角玖分(87.99元)划转当事人指定账户。 2、无标志的外国卷烟抽样送检全样返还,无损耗,属于应没收并销毁卷烟。
14.85元
贵州省烟草专卖局
2026-09-03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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