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灵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昌宁分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罗曦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0524MABY1GT60X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田园镇达丙社区居民委员会宁和苑小区第5幢商铺楼5105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保昌处罚﹝2026﹞39号
当事人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之规定,构成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的行为。当事人仅提供3户入网商户2025年10月以来5个月的线上交易记录,不能提供3户入网商户入驻美团以来的交易记录,其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记录、保存食品交易信息,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2年。”之规定,构成未按照规定时限保存交易信息的行为。
”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关于从轻或减轻处罚的相关规定,拟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 当事人因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我局于2024年7月12日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肆仟陆佰贰拾肆元零壹分(¥4624.01)、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的行政处罚,属于两年内二次违法。 综合全案,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说清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但因当事人两年内二次违法,本着过罚相当、公平公正和综合裁量原则,拟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但区别于其他同类案件进行处罚。 综上所述,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及《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了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及未按照规定时限保存交易信息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一、对未按照规定时限保存交易信息的行为予以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壹仟柒佰壹拾贰元叁角壹分(¥1712.31); 三、对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的行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以上二、三项罚没款合计叁万壹仟柒佰壹拾贰元叁角壹分(¥31712.31)。
50000.00元
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