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江西新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吴富忠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9837567608003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高安市八景镇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11-10
(2022)赣民终989号
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江西省盛和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江西省产权交易所,江西新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2
2021-12-29
(2021)赣09民初150号
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江西省盛和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江西新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西省产权交易所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1-11-12
(2021)赣09民初150号
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江西省盛和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江西新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西省产权交易所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1-10-21
(2021)赣09民初150号
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江西省盛和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江西新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西省产权交易所
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19-03-04
(2019)赣09民终207号
承揽合同纠纷
杭州锦潍兰服饰有限公司
江西新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19-01-29
(2019)赣09民终207号
承揽合同纠纷
杭州锦潍兰服饰有限公司
江西新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7
2019-01-29
(2019)赣09民终198号
承揽合同纠纷
晋江弘鼎服饰有限公司
江西新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8
2019-01-29
(2019)赣09民终199号
承揽合同纠纷
泉州新玛塔服装制造有限公司
江西新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4-06-18
买卖合同纠纷
江西新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都昌县顺兴服饰织造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高安市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1-24
2023-02-09
(2022)赣民终989号
采矿权纠纷
江西省盛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江西某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采矿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19-09-25
2019-07-11
(2019)赣0983民初4124号
承揽合同纠纷
江西新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南昌博华服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100000.00元
民事案件
3
2019-09-11
2019-07-11
(2019)赣0983民初4125号
承揽合同纠纷
江西新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晋江膨盛服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1100000.00元
民事案件
4
2019-07-15
2019-07-11
(2018)赣0983民初5944号之一
民事案由
江西新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晋江弘鼎服饰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377178.00元
民事案件
5
2019-07-15
2019-07-11
(2018)赣0983民初5945号之一
民事案由
江西新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泉州新玛塔服装制造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304730.50元
民事案件
6
2018-12-18
2018-11-07
(2018)赣0983民初5944号
承揽合同纠纷
江西新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晋江弘鼎服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000.00元
民事案件
7
2018-12-18
2018-12-14
(2018)赣0983民初5944号
承揽合同纠纷
江西新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晋江弘鼎服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71920.00元
民事案件
8
2018-12-01
2018-11-07
(2018)赣0983民初5946号
承揽合同纠纷
江西新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杭州锦潍兰服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520000.00元
民事案件
9
2018-11-27
2018-11-22
(2018)赣0983民初5945号
承揽合同纠纷
江西新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泉州新玛塔服装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40304.50元
民事案件
10
2018-11-27
2018-11-07
(2018)赣0983民初5945号
承揽合同纠纷
江西新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石狮市新玛塔服装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160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高市监处罚﹝2026﹞554号
因当事人涉嫌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的活动,我局于2026年7月9日予以立案调查,指定袁超、邹强为办案人员。现已调查终结,报告如下。 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江西新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609837567608003,法定代表人为吴富忠,成立日期为2003年12月17日,经营场所:江西省高安市八景镇。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6年7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转供电收费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于2024年9月至2026年6月期间,在转供电电费基础上加收了2家租赁企业用户其他费用的行为。经批准,本局于2026年7月9日对当事人立案。 立案前后,调查人员对当事人涉嫌的违法行为,采取现场检查、收集固定书证物证、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 调查认定的事实:2024年9月至2026年6月期间,在转供电电费基础上加收了樟树市每家超市有限公司,沈乐2家租赁企业用户其他费用27654.616元; 上述1项合计27654.616元。2026年7月17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将多收的27654.616元退还给企业用户。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退款,违法所得为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当事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当事人负责人资格; 2、当事人提供的《江西新茂公司收据》13份、用户网上充值电费的截图打印件4份和《江西增值税普通发票收费发票》28份,证明当事人以电费为基础加收企业用户维护费的事实; 3、当事人提供的《新华城商铺租赁合同》和《商铺使用权转让合同》4份,证明当事人已收取2家企业租金的事实; 4、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于2024年9月至2026年6月期间收取2家企业用户租金又加收了公用设施和配套设施运行维护费的事实; 5、当事人提供的《2024年9月至2026年6月物业公司电费收取情况表》2份共计2张,证明当事人收取用户公用设施和配套设施运行维护费的具体金额27654.616元; 6、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被委托人的身份资格和委托事项的证明; 7、当事人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两份,证明了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退还了2家企业因为加收了公用设施和配套设施运行维护费多收的27654.616元。 案件性质: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转供电中收取用户公用设施和配套设施运行维护费(已收租金),未执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江西省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21〕20号)文件“10.规范转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经营行为,对具备表计条件的,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价格执行,不具备表计条件的,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物业公共部位、公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等,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不得以水电气暖费用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经营者要建立健全各项收费及费用分摊相关信息公示制度。”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 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规定;构成在转供电中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的违法收费行为。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一项“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十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之规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一)项之规定,本局决定: 1、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2、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27654.616元上缴国库。
27654.62元
高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