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阳县珍珍鲜果水果经营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珍 | 注册资本:18万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223MA7MLQAF1W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咸宁市崇阳县天城镇沿河大道156号(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崇阳市监处罚〔2026〕110号
2026年4月27日,当事人以1.5元/斤的价格从上门推销水果的汽车上购进“沃柑”20斤,购进后,以1.98元/斤的价格销售,货值金额39.6元。同年4月30日,当事人又以9.5元/斤的价格从上述上门推销水果的汽车上购进“特级香梨”16斤,购进后,以10.8元/斤的价格销售,货值金额172.8元。同年5月13日,当事人以7元/斤的价格从上述上门推销水果的汽车上购进“小台芒”22斤,购进后,以8元/斤的价格销售,货值金额176元。当事人采购上述“沃柑”、“特级香梨”、“小台芒”时,未索取并留存供货者的进货凭证并未核对供货者的有关信息。2026年5月14日,崇阳县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对当事人销售的“沃柑”、“特级香梨”、“小台芒”进行了抽样检验并于同年6月9日出具的编号为NO:J2026SP0123、NO:J2026SP0124、NO:J2026SP0125《检验报告》各1份,其中编号为NO:J2026SP0123对上述“沃柑”抽样检测《检验报告》显示检验检测结论:“经抽样检测,苯醚甲环唑、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6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编号为NO:J2026SP0124对上述“小台芒”抽样检测《检验报告》显示检验检测结论:“经抽样检测,戊唑醇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6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编号为NO:J2026SP0125对上述“特级香梨”抽样检验《检验报告》显示检验检测结论:“经抽样检测,乙螨唑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6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案发,涉案上述“沃柑”、“特级香梨”、“小台芒”已销售完毕,违法所得388.4元。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采取召回措施,因购买者已消费,当事人无法召回。...[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销售“沃柑”、“特级香梨”、“小台芒”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如实记录的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及《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对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沃柑”、“特级香梨”、“小台芒”的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及《中国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活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88.4元,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88.4元,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5000.00元
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