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贺州市八步区顺达商行(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诗有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51102MADEF6R38F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贺州市八步区大宁镇赖村梅冲口旁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桂贺八市监处罚〔2026〕89号
2026年5月11日,我局接贺州市城区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贺城烟移[2026]第34号)及随函附案件材料1份30页、移送财物清单1份1页以及烟草制品实物6个品种6.6条。据该函及案件材料称,2026年5月11日该局执法人员在位于贺州市八步区大宁镇赖村梅冲口旁的当事人贺州市八步区顺达商行(个体工商户)查获6个品种6.6条卷烟并依法实施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经该局调查核实,认为当事人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和《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将该案移送我局。同日,我局依法对上述涉案烟草制品全部返还给当事人。 经我局初步核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我局于2026年5月11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2026年5月11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制发了《询问通知书》《送达回证》《送达地址确认书》。 2026年5月14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 调查期间,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涉案烟草制品进货票据以及销售记录。 经调查,据移送材料、现场笔录、相片、实物和当事人经营者供述,当事人于2026年年初从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营店购买了烟草制品放置在其位于贺州市八步区大宁镇赖村梅冲口旁的经营场所进行销售。当事人购进并销售的烟草制品品种、数量、获利及剩余的数量分别为:1、以250元/条的价格购进真龙(起源)3条,以260元/条的价格销售,售出0.7条,余2.3条,获利7元;2、以120元/条的价格购进真龙(珍品)2条,以130元/条的价格销售,售出0.6条,余1.4条,获利6元;3、以250元/条的价格购进芙蓉王(硬)1条,以260元/条的价格销售,售出0.6条,余0.4条,获利6元;4、以200元/条的价格购进黄山(红方印细支)1条,以210元/条的价格销售,售出0.3条,余0.7条,获利3元;5、以140元/条的价格购进真龙(软祥云)1条,以150元/条的价格销售,售出0条,余1条,获利0元;6、以170元/条的价格购进双喜(硬经典1906)1条,以180元/条的价格销售,售出0.2条,余0.8条,获利2元。经查实,当事人经营上述烟草制品总额为1840元,共获利24元。 经贺州市城区烟草专卖局出具证明证实,当事人在经营上述烟草制品卷烟零售业务过程中,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关于本案涉案烟草制品货值金额的认定:对当事人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经营总额,应以贺州市城区烟草专卖局提供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5年度广西区涉案烟草制品零售价格的通知》(桂烟计〔2025〕28号)的规定中广西壮族自治区卷烟市场卷烟零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事人所供述的卷烟零售价计算。因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未发现上述烟草制品的销售记录,当事人也未提供上述烟草制品的销售记录,上述烟草制品销售情况无法统计,结合移送材料、现场笔录、相片、涉案烟草制品实物以及当事人陈述,按照行政处罚有利当事人原则,本案涉案烟草制品违法经营总额按实际查获并经当事人确认的涉案烟草制品计算。经计算,本案涉案烟草制品的违法经营总额合计1840元[详见《贺州市八步区顺达商行(个体工商户)(陈诗有)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经营总额计算表》]。 关于本案当事人的违法所得的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以及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相关规定,计算(认定)本案当事人的违法所得时可以扣除当事人所销售的商品购进价款等合法必要支出。因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未发现上述烟草制品的销售记录,当事人也未能提供上述烟草制品销售记录,上述涉案烟草制品的销售情况无法统计,结合移送材料、现场笔录、相片、实物以及当事人的供述,按照行政处罚有利于当事人原则,本案当事人涉案违法所得按其供述确认的获利24元来认定。因此,本案当事人涉案违法所得是24元。
1.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2.没收违法所得24元; 3.处以违法经营总额(1840元)20%即368元的罚款。 以上第2项、第3项罚没款合计392元,上缴国库。
368.00元
贺州市八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