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爱尚贝比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胡文林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502MADEB3L80K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城北仰天西大道359号宜和新苑27栋1-309、2-309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余市监处罚〔2026〕329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7月7日至2026年6月在其抖音账号上发布了“现在天气非常炎热,人体的津液消耗的非常快,很容易出现一个食欲不振,疲劳乏力的情况。所以如果想要改善食欲、缓解疲劳,一定要给孩子补充多种维生素,它能够快速提升胃动力,补充孩子的一个津液,减少孩子生病的一个概率。夏天很多孩子就在吃这一款金斯健贝的多维,口感好,吃完以后精力充沛,而且吃饭都很利索,到点就饿,赶快给孩子囤起来吧。”的广告内容。当事人宣传的金斯健贝复合维生素运动营养饮品属于普通食品,作为普通食品,其宣传具有的保健功能构成虚假宣传,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广告内容真实性的相关佐证材料。上述广告内容是由当事人自行在抖音账号上发布的,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当事人涉嫌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广告中对食品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或者发布未取得批准文件、广告内容与批准文件不一致的保健食品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的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及《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二项、第十八条第二项、第八项的规定。因当事人发布广告费用无法计算并符合减轻行政处罚情形,建议给予当事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15000.00元
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