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中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新梁 | 注册资本:3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0202MA7L5HP604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大庆东路2806-1507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克独市监处罚〔2025〕号
经查明:
一、当事人于2023年6月16日依法取得独山子区中普***项目的《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采取宣传彩页、宣传立架及互联网广告等形式发布商品房销售广告。广告内容中标明“标绿 全赠送”的庭前花园与二楼阔景露台实际为公共区域,不具备赠送性质,且C户型广告布局与实际户型不一致,广告内容与实际不符。
2022年9月17日当事人将自行设计的A、A2、B、D、D2、A1(1#楼、2#楼的1-2层)、C(4#楼、6#楼、7#楼的4层)、D1(3#楼、5#楼的1-2层)八类户型广告内容委托**************印刷制作,合同约定印刷总金额***元,印刷明细中涉及A1、C、D1三类户型共计***元。
当事人委托***网络平台分别于2023年6月14日与2023年12月29日排版发布的两条售房广告(内容与上述一致),广告费用***元。
当事人自行设计C户型广告小样委托*********制作立架广告,在销售大厅展示,制作费用为**元。
上述虚假广告费用合计****元。
二、当事人与购房者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附件十一 补充协议 第七条 关于营销宣传的约定:“...2.本合同签订前有关文件、楼书及其他资料中就《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商品房及相关设备设施(含建筑区化内公共部分、绿地)所作的表述,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规定不一致的,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为准,原有的表述不视为合同的要约或组成部分。销售宣传资料、户型布置图、精装修示意图、沙盘模型等仅作为参考,没有合同约束力,最终以竣工后的建筑区划内的房屋效果为准。”为不公平格式条款,限制或排除消费者权益。
三、当事人制作印发的宣传彩页每页最下方均有“本图仅做参考,平面图户型及尺寸以规划核交图纸为准,户型面积以最终测绘为准,最终解释权归新疆中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字样。上述内容为不公平格式条款,因当事人采取多种方式销售宣传,无法区分是否只通过宣传彩页销售房屋,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综上,一并处罚如下:
1.警告;
2.罚款75720元。
75720.00元
独山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