枝江市陈德才口腔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德才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583MAD0QU9T92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宜昌市枝江市马家店街办江口社区前进二路23-20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枝卫医罚﹝2026﹞9号
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
警告,罚款1500元。
1500.00元
枝江市卫生健康局
2026-09-01
2
枝江市监处罚〔2026〕142号
经查明,涉案药械基本信息如下:1.利舒安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2支,系急救药品,2024年6月购进,有效期至2025年7月,案发时已过期。当事人无法提供购进凭证,因不单独向顾客销售该产品而未标明价格,经对比同类药品的市场价格为10元/支,核算货值金额为20元;2.一次性使用口腔器械盒23盒,系当事人开展口腔诊疗所需的医疗器械,2024年6月购进,有效期至2025年08月15日,购进价格为0.9元/盒,因不单独向顾客销售该产品而未标明价格,以购进价格核算货值金额为20.7元;3.医用外科口罩1盒,属医疗器械,有效期至2023年08月10日,当事人无法提供购进凭证,因不单独向顾客销售该产品而未标明价格,经对比同类医用口罩的市场价格为18.8元/盒,核算货值金额为18.8元;4.海氏海诺无菌敷贴2盒(鲁械注准20182140282),属医疗器械,规格5片/盒,失效日期2026年4月1日,当事人无法提供购进凭证,因不单独向顾客销售该产品而未标明价格,经对比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为4.5元/盒,核算货值金额为9元。
当事人购进肾上腺素注射液、一次性使用口腔器械盒、医用外科口罩、无菌敷贴时,未查验、留存进货票据,未建立进货台账,亦未建立使用台账。
综上所述,因无法完整核实涉案药械全流程使用情况,本案中当事人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涉案药械货值金额总计为68.5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陈德才因疾病及家庭原因生活确有困难;涉案药品、医疗器械货值金额明显小于3000元。本局参照《湖北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指南》第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九项“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三)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四)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九)生产、批发环节产品货值金额10000元以下,或者零售、使用环节产品货值金额3000元以下的”的规定,对当事人适用减轻处罚。综上,当事人对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未采取有效措施避免被使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及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6000元罚款。
当事人未将超过使用期限的医疗器械及时处理,仍置于经营场所内,未采取有效措施避免被使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过期的海氏海诺无菌敷贴2盒,并处以6000元罚款。
当事人购进医疗器械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以上罚没款合计12000元。
6000.00元
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